护士求职简历自荐信:取消某个教师的公职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23:47:44
取消一个教师的公职,必须要经县政府决定,对否?能否由县教育局和县人事局决定呢?

  1. 权限部门认定。

  2. 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3.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一般是老师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学校向教育局写请示,教育局批复就可以了。教师现在不归人事局管。因为教师现在不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了。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该不该纳入公务员?
----专家建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作为刚刚当选的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莫纪宏前日在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说,受教育权是以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为前提的一种社会权利。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教师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是代表政府办事,因此应当纳入公务员队伍。“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尤其是落后地区教师的福利,稳定这个队伍。” 新京报

观点 中小学教师应纳入公务员体系

中小学教师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进行工作,为国家培养下一代,因此,教师须由政府来任用管理。中小学教师也就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了公务员身份的色彩。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例如在法国、德国、瑞典、意大利、比利时、芬兰、葡萄牙等教育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职业由国家及地方公务员法来规范;而在日本则将中小学教师单独纳入教育公务员职系,并制定了单行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来规范教师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这些法律,义务教育教师候选人应由政府公开选拔,一旦择优录用,便具有公务员身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对其予以降职或免职;教师工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承担,待遇有保障;教师必须履行因公务员身份而产生的义务;教师待遇要比同等公务员高,权益有特殊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十分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尊师重教的社会气氛得以形成。 红网

教师公务员化管理可以尝试

笔者以为,莫纪宏研究员的这一建议具有建设性,理由令人信服,也并非不具可行性。

我国现在推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实际是在代表政府履行推行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即代表政府而工作,因而可以甚至理应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即便是从行政管理职能上讲,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也并非站不住脚。按照当前的划分方式,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但学校与教师在教育学生的同时,也有权对学生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从这一点来看,学校行使的实际就是行政职能,而教师此时的身份也与公务员有些类似。

当然,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最大的好处还在于能确保教师收入的稳定,以促进各地尤其是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当前不少落后地区的现实情况是:公务员工资有保障,各种补贴也都能及时到位,但同地区的教师工资却往往得不到保障。这不但损害了教师的利益,也危及教师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务员收入全部由财政拨款,因而具有稳定、及时等特点,如果教师能被纳入公务员体系,他们的工资会更有保障,他们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也会提高,而这对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教育事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应采取各种可行性措施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他们献身于教书育人的光荣事业。“教师队伍公务员化管理”这一旨在提升教师待遇的建议,也应该被纳入可行性研究与尝试当中。 京华时报

教师纳入公务员并非改革良方

身在教育界,虽然不是中小学教师,笔者仍对莫纪宏先生的建议充满了敬意,并能真切体会到莫纪宏先生的良苦用心:中小学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基础,让中小学教师得到公平的待遇,对打好这个基础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但是,于内心,笔者并不十分赞成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待遇就将其列入公务员队伍的建议。

论起来,教师的待遇应当高于公务员。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照这条规定,如果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的话,教师的工资还有可能下降。另外,国家还另有规定,教师如果工作满一定年限,退休时可以拿到百分之百的工资,其他行业都不行,包括公务员。所以说,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精神来看,将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不是在提高待遇,反而是在降低其待遇,更无法体现出国家对教育的重视。

只是实际上并非如此,中小学教师的高待遇只体现在文件里面,并没有落实,无论是地位,还是待遇,教师比公务员要差许多。原因大家应十分清楚:是人为的因素在作怪。所以,中小学教师待遇低,不是国家不重视,也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有些地方“有令不行,有法不依”!财政困难时,先打教师工资的主意;调整工资时,只给公务员加薪,故意排除教师。这些损害教师利益的事,当然属于违法之举,但是好像极少听说,哪个地方的领导因此受到过追究与制裁。

可见,有法(教育法)不依,违法不纠,是造成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受损、工资待遇低的根本性原因。将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或可以保证其待遇,但是其不合理之处也不能忽略。 中华新闻报

这可能是看当地的情况了,只要有人就可以办事。

可以由县教育局和县人事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