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遴选:法的形式合法性;法的形式合理性 怎么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1:36:36
这两道是分开的题
出得太大了,我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回答。还要是作为简答……

第二节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这一概念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法的形式是个已然性的概念,表明法所存在和产生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某种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一国的不同法的形式构成该国法的形式体系。这一体系中不同法的形式之间的关系,凝结着一国现实的政治体制尤其是法律体制的状况,是一个现实的制度现象。

法的形式区分为成文法、不成文法和一定范围的法律学说等。其中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二、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界分

法的渊源涵义应指法的根源、来源、源流,法的形式主要指法所实际存在的方式或形态。这两者是不同的。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中国法的形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自古以来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的形式的传统。现时期成文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或尤为重要的地位。不成文法是中国法的形式的补充。现时期作为中国法的形式补充存在的,主要是政策、习惯、判例。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二)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法的清理。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

2.法的汇编。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3.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

法的形式合法性,强调法律的效力的位阶原则,下位法遵守上位法,一切法律、法规服从于宪法。
法的形式合理性,即法规之间、法条之间、旧法与新法之间...不至于混乱无序,这一点国内正在改进。
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