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四院苏州分院:什么是职能分离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04: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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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一、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加强对执法过程中权力的约束,防止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我委的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二、市招标办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进行调查,进一步审核的,其调查、审核职能与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分离,将职能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将执法与审验、检查的职能分离。

三、在执行罚款过程中,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财政部门,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罚款,实行“书与收”两条线罚缴分管制度。

市招标办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进行调查,进一步审核的,其调查、审核职能与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分离,将职能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将执法与审验、检查的职能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