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优联国际医院招聘:因法律强制性制定,已订立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23:30:53
2001年,某房地产开发商与县房产局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委托该局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为50年。2005年11月,该局与开发商协商,意欲解除合同,理由是: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和2004年《牧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从事物业管理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否则,将予以处罚或关停。同时,建设单位无权擅自委托物业管理,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该局依据以上条文,能否与开发商解除合同,退出物业管理。
需要声明的是:该局未与业主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委托书,只是单方面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

不要去请求解除合同
直接主张合同无效,理由就是物业管理不具备国家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自然归于无效。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的。一切权利义务就当没存在过。

法定条件的出现,对于合同来说,自该条件成立时,合同自动无效。既然无效,何谓解除。该合同不用解除,法定失效。

直接主张合同无效即可,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感觉可以解除
因违反强制性规定

可以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