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研究员:请问十年前的债务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16:39:21
92年因个人成包的商店经营运作借下一比钱(4万),现在对方向法院提出追讨权力,法院作出要将现在的住所拍卖决定,请教一下各位熟悉法律的老师,事隔10多年的债务对方还有权力进行追讨吗?
在99年法院也曾追讨过一次要求冻结另一住房,但房子的所有人是其借款人的妻子,并且在法院第一次来追讨之前,已经与借款人离婚,但只在离婚协议书上有注明,之后没有更改房产证的名字.现在法院却要求这笔钱由前妻来归还.不然就冻结其中一处房子,进行拍卖.请问这样的处理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条文支持.

好像,超过诉讼时效期了。

可以,这所于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可参照民法财产所有权一章。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应所于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我认为民事行为中设及财产所有权的问题的,应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的范围,而不是普通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