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西省副省长名单:税务高手来回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9:57:32
某税务所2002年10月20日街道群众举报,辖区内某厂(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10月21日,该税务所对该厂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厂2005年8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8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与10月22日作出责令该厂于10月28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出以500远罚款的决定。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原因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 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申报有关资料的;
(三)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从税收征管法角度看,该处罚决定的确有效。具体条文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 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申报有关资料的;
(三)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但从处罚金额的大小来看,有极大的操作空间。500元的罚款是乎太过了。你需要税务部门提供处罚此类事件的具体政策规定。比如成都市对此类问题的处罚金额为50元/案。
当然,要找到这种具体依据,你需要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才行,不能向执法人员直接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