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分工通知:本案中哪些人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法院应如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拘留时是否有错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6:52:11
1991年底,某名牌卷烟厂改选厂长后实行优化组合。一些往日与新任厂长林某有意见的干部未补聘用,其中有原供销科长单某与原业务干部易某等。单某、易某等向一些与该卷烟厂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散布流言,说林厂长上任后,将某些产品以次充好发货给用户,并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女青年某某调到质量检验的重要岗位,等等。消息传出后,在全厂引起反应,一些客户纷纷来电来函要求终止业务关系,并引起林厂长与妻子不和。对些,1992年2月23日,林厂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单某与易某侵害其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同月26日,单某找到在质量检验室的艾某,艾某二年前就对单某一厢情愿,发誓非单某不嫁。单对艾某说:只要你肯帮我这次,我非你不娶。艾先出于恐惧不敢答应。但经不住单某的几次有力进攻还是屈服了。同月28日,法院受理此案,单某将艾某按他的授意写的与林厂长的“情书”交给了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一些未被聘用的干部也参加旁听。法院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明确如违反法庭法律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庭审中,林厂长否认因个人恩怨而未聘用被告,而是因被告工作不负责或不胜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辩,审判长要求双方当事人国围绕本案争议的是否侵害名誉权而进行辩论。对此,坐在旁听席上的高某忽然站起来,大声指责审判长袒护原告,执法不公。经法警阻止后,他竟殴打法警。审判长是院长的侄子,鉴于院长恰好外出,高某蔑视法庭,审判长于是决定对高某拘留。法院事后查出单某提交的:“情书”是伪造的。

艾某和高某都应受到处罚.
但审判长无权将高某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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