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行网点查询:有关建筑问题,恼火得很,各位帮帮忙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4:53:21
1、工程发包的一般规定?(简答)
2、“评标价”法(名词解释)

AAAAAAAAAAA:工程发包的一般规定

参考网址:http://www.ggjs.com/anqun/fagui0/jianzhufa3.htm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
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
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
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
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
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
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
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
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
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
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
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
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
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
应商。

BBBBBBBBBBB:2、“评标价”法(名词解释)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22、什么是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关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探讨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其中对于条件(一),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而条件(二),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应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我们可以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方法。我们认为定量综合评议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有些世界组织和国家认为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简单的或标准化的采购,我们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多数的技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在于: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2.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3.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4.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5.与国际接轨,便于抓住入世机遇和尽早进行应对准备;
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探讨
1•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应用的基础
我们应当逐步改革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向国际惯例靠拢,走市场化管理轨道。关于单价的计算,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一般惯例是:业主根据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付款。除了完成暂定项目和按工日及机械台班计价的零星工程可以得到额外付款外,其它一切所有费用都必须计入完成的工程量付款中。《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单价中应包括: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有关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费及利润。
企业应该在国家及各省、市改革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后发布的定额基础上编制本企业的定额,企业定额水平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而定。
作为企业定额既要考虑到工程的实体消耗又要考虑到施工手段的消耗。施工图纸中的具体设计决定了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根据设计可计算出人工、材料的耗用量;但施工的方式方法有多种选择,施工企业则应根据自身的设备、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自行决定,这部分内容属于纯竞争性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和降低工程造价。
2.基于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投标。
工程量清单由标底编制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将拟招标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出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准。在"工程量"上标准一致,可以避免各投标单位因工程量的计算偏差造成投标总价大大偏高自身的实际利润预测值,避免投标的过程变相成为考核各投标单位预算员的计算编制水平的情况。让投标单位把精力用在施工方案的选择及综合单价的测算上。这样做既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大大减少了"工程量"方面的合同纠纷,从而有利于施工合同的管理。如果投标单位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那么其投标的最终报价应当是最具有竞争性的。这就恰恰体现了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即不断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3•标底的编制及确定"合理价"范围
标底的作用是业主对招标工程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是控制标准。它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反映社会平均成本。
工程造价"合理"区间的确定,是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点和难点。如何体现"合理",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如果有报价低于标底的下限,评委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如果投标人能证实没低于该企业的成本价,则仍算有效。因为合理的范围测评非常困难,我们府要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系统工程来保证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
三、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实拈的系统工程
1.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分,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合格产品。我们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再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在市场经济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此人则根本不起作用。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只要我们切实从上述几方面人手,建设工程质量是能够有保证的。
2.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在施工中,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难以继续,被迫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并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我国正在试点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非业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保证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保证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也可以经过协商,业主重新开标,中标之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的最后造价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保证方承担;如果业主对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则保证担保方将按照该款保证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由于保证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因此,最终受害者只有承包商自己。
3.限制分包,杜绝转包
不少学者认为某些施工企业靠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低级别的企业或个体施工队,坐吃管理费,从中渔利。笔者认为对分包问题,在招投标时已经经过审查,在承包商慢行合约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如属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居非法转包,不仅监理单位不可能接受,而且将受到行政执法的处理。
4.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不利于建筑企业和行业的自身发展。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引发竞相降低报价,酿成全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我们要进一步从宏观上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建筑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生活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了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5.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不少学者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报价、先中标、任务到手,再逐步提高造价(或着眼于索赔)"的畸形竞争策略。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实行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基础。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使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懂得推行上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会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场机制运作;学会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请监理单位专家来管理项目;学会不是按领导者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来管理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提高造价或索赔的希望只能破灭了。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

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22、什么是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