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型军事模型制作:新公司法的详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5:11:13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相比,这部新鲜亮相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有八个方面的改动分外吸引业界关注。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

法律据此做了相应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今年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未对此作改动。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适当降低。法律据此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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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问自答?

新《公司法》是崭新的法律,修改前的230条除了20条原封不动外,其余的都出现了变化,其中30多条索性删除。至少对我十几年的法律经历来说,还没有见过这样修改法律的。
所以,我认为,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这好象包括了几乎全部的市民),应当就新法常见的事项有个初步的了解。
我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比较常见的问题,简要的叙述了一下。股份公司不涉及,深入的也不涉及,有些没有出台细则的,我也等着学习呢。
总之,为方便客户单位的同仁及其他朋友对新的公司制度有个大体的概括了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概括的介绍绝对不等于也不能代替专业的意见,需要具体的、确定的意见的,需要个别沟通为宜。

2006年是中国法治进程中重要的一年,不但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将开始实施,《物权法》也极可能在2006年颁布,2006年同时是中国《民法通则》颁布20周年。
(我经常觉得一些前辈的伟大是不可思议的,远在1986年,高瞻远瞩的《民法通则》就树立了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及民事权利责任等社会基本原则内容,这些对我们今天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真正的历史意义)

首先,法律象空气一样每天围绕着我们,你卡里的钱属于你、你买的机票能上飞机、等等。大体上,对于我们的日常社会经济生活来说,主要分为三类法律,一是主体法律,二是交易法律,三是监管法律。即先规定社会里或市场中都有哪些主体,是人还是企业,怎么设立等等,再规定主体之间交往遵守什么规则,最后规定政府怎么监管这些主体和他们之间的行为。
所以,就我个人的理解,合同法和公司法是最重要的法律,因为合同是交换的媒介,公司是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谁都不能自己生产出来满足自己需要的全部东西,从汽车到牙膏,所以需要分工和交换,从原始人用鹿肉换苹果的时候,大家就已经形成了非书面的合同;而面对社会化大生产的时候,个人的力量是孱弱的,社会资本聚集在一起再经过专业人士的运作才生产出了批量的蒸汽机,使科技变成产品。没有公司制度,就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社会化大生产。

就象3000年前罗马法宣称的“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一样,这次我国新的《公司法》宣称的是“鼓励投资、意思自治”。(在法律上所说的意思自治另一面的价值含义是责任自负,这两层意义加在一起就是自由)

一、 公司和有限责任

公司是股东投资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股东投资一旦进入公司就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只能依公司法享有和支配,不能直接支配。(这是权利守恒定律,公司给你的股东权利交换了人家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是一个组织,即社团,有内部架构;公司不是人,但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成为拟制人,就是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讲,应该叫“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即,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赔光了为止,股东责任是有限的,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上面说了,有限责任制度是西方17、18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在股东家产和公司风险之间铸造了防火墙,使社会资本最大效率的集中,历史上最早和最著名的公司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在本质上,公司是股东牟利的工具,但客观上成了社会资源最有效的组织方式。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司制度的出现,是古老中国生产效率开始落后于西方的标志性事件。

二、 股东人数和一人公司

以前注册公司要求是2-50个股东,也就是最少两个人才能成立一家公司。从下个月开始,一个人也可以注册设立有限公司了,就是这次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
我理解,目前这个制度主要是方便了已有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要求,至于我们自然人成立自己的一人公司,我强烈不推荐。
理由之一是设立条件反而高,比如注册资本要求10万,而普通有限公司只要求3万。二是个人财产风险巨大。我们知道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投资范围内承担风险,输光为止,不能抄家。但是,当一人公司出现债务风险的时候,法律先推定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然后给你机会让你自己证明你的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是彻底区分的,你的钱和公司的钱是两码事,如果能证明,你就免责,如果不能,你就用自己的财产替公司还债。现实中,你的手机费到底是你的私人事情产生的还是公司业务的需要,这很难说清。
但是,如果你与人合作的时候遇到一个一人公司,我觉得你反而可以相信他,因为他有勇气把自己的身家性命和公司绑在一起,我觉得信用反而高。老外喜欢用自己的名字做公司的字号,所以获得了更多的信赖利益,因为这意味着“经商就是做人”的理念。
我们一直主张类似房屋中介、留学咨询这类的公司应当实行公司和股东的连带责任,比如合伙企业,这样省得某些人利用股东有限责任来欺诈社会,骗了钱就跑,钱他自己用了,你找他他说你找公司吧,公司是有限公司啊。(顺便说一句,律师事务所是合伙的。)

三、 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以前,咨询公司注册资本要10万,零售的要30万,生产和批发的公司要50万,而且必须一次缴足。所以很多钱不够的只好去找“工商代理”筹钱注册,所以我们管50万的执照叫“垃圾执照”,从出生的那一天起,这个公司就根本不可信。
现在,彻底改了。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万,无上限。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一般是两年以内缴足。但首付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3万。(金融、房地产等有特殊行业资质要求的从其要求)3万就可以开有限公司,当董事长至少在表面上变成很容易的事情了,所以,建议准备花多少钱做事业的人就塌塌实实按自己的现实计划投吧。
这实际上是更多的市场准入,是鼓励投资。很多时候,法律和政府给公司设定更多、更高的门槛的话,是在人为制造稀缺性,“卖白菜必须有30万注册资本、甚至必须获得某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定貌似保护消费者实际上是枪杀整个农贸市场,这种垄断该诅咒。盖茨和保罗刚开公司的时候是为了给交通信号灯设计控制软件,这在公司规模上就要求两台电脑就齐了,做大了就有个微软帝国。
出资方式,只要是能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东西都可以作为出资,货币、车、房、商标权、债权、股权都成,就是两个要求,一是非货币的就得先评估再出资,二是货币出资至少要占30%。
其实多数情况下,对于中小公司这不成障碍,钱不是很多的话,都是先出钱,公司成立了再去购买非货币财产,比较有效率。但是新规定对于控股公司,或者对于技术出资、将来想上市的公司来说,这可就太宽松了。

四、 分红比例

以前要求,股东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其实这是不公平的,干公司的都知道,有的股东出资少,但是人家有客户,或者人家有技术,钱不是全部。所以经常是表面上按出资比例分红,私下还要在做个协议,把应该的部分再给人家。
现在好了,规定:1、按章程约定分红,随便你怎么约定;2、章程如果没约定,就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红。这是因为现在允许分期出资了,到分红的时候可能资金还没全出齐呢,按实际出的比例分更公平。
所以:比如大当家出50万二当家出50万的公司,可以在章程里面约定大当家分八成红,二当家分二成。如果没约定,又假设到分红时大当家实际才出了10万,二当家出了30万,那分红比例就是25%对75%,二当家不吃亏。

五、 法定代表人

以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非得是公司的董事长,有人在4、5家公司当董事长,不可能日常盯着滩儿的,但责任就得都抗着。
现在好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成,公司章程决定之。
补充提示一下的就是,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喜欢对外自称:“我是法人”。这是错的,请记得:法人不是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您就别骂自己了。可以自称“法人代表”,这虽然不规范,但至少还能接受,最好是规规矩矩的习惯“法定代表人”的用法。

六、 经营范围和生产条件

以前总强调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就不行,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几年前从海淀工商就改革成不限制经营范围,但需要专门审批的除外。这次新公司法的态度是,经营范围还是要的,要写进章程和营业执照,但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无效。换句话讲,你违法也违的是行业管理的法律,注册资金3万是不能经营机场建设的,违反的不是公司法。
以前注册公司,要求你提供生产条件的证明,比如服装生产要看你的设备,其实还没成立公司就让人家先买设备是没道理的。这次全免了,只要求有办公地点就成。

七、 公司再投资

以前总是限制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50%,号称保护债权人,忘记了长期投资本身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左边的一大项,仿佛投出去钱就跟扔了一样。
现在不了,随便,爱投多少投多少。当然,你要是投出去100%,你要是觉得合适你就投,我觉得有点不靠谱了。
但是现在对再投资有一个特别好的限制,就是你不能为你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了,不能给他担保了。你别投个公司,再去银行给它担保借款,这对人家债权人不利,因为你是用自己的资产给自己的资产担保呢。
总之,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集团总公司可以万类霜天竞自由了,帐上趴着几百个亿不能投资的尴尬消失了。

八、 小公司审计豁免

以前干个小公司,一到年检特麻烦,本来没多少资产,非得审计才能年检,都是虚的。现在新公司法提出来小公司可以豁免审计了,当然还要看工商局下一步怎么办,不过总之是方便投资人,尽量不给你添麻烦成为立法价值取向,这是进步。

九、 知情权

新公司法致力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利害相关方都有意义、都应该掌握的信息,有的人掌握,有的不掌握,就是信息不对称。从股票市场的圈钱操作到松花江上漂来的化学物,新公司法在利害相关方信息披露上做了很多规定,是好法。
有两个知情权获得肯认,一是随便你是谁,想了解一个公司的情况,或者要和它做生意,都可以去工商局查档案,这是面向公众的;二是,只要你是一个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就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决议、帐簿什么的,比如查查公司给谁回扣了什么的,这是武器。(股份公司要求1%股权并达到一定持股时间)

十、 小股东(退股权、司法解散权等)

其实有时候在公司当小股东是个郁闷的事情,因为大股东欺负你,或者双方关系恶化了。有的公司决议你不同意,但是没办法,你股小啊。但是你还走不了,因为注册资金不能抽逃,转股又找不到合适的人。
现在好办了,你可以要求退股,公司收购你的股份。也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撤消。真的是闹的不可收拾了,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司法解散公司。当然,事情不见得闹那么凶,不过你多个手段,也就意味着谈判的时候有更多的筹码和主动权了不是。这是法律给你的保护。
另外,基本上如果公司要做的一个生意和大股东有关,在决议的时候有关联的股东就丧失了投票权,他们得回避,这也很科学啊。
新公司法特别有意义的一点,就是强调救济手段。凡是给你一个权利,基本上就同时告诉你这个权利被侵害的话你该怎么办,找谁,什么程序,怎么起诉。这种强调救济、强调操作性的立法思路给社会更切实的规范,非常难得,值得借鉴。

十一、 高管董事经理义务

高管们有了更多的义务,鼓励慎独,也要求忠实勤勉,具体内容真的不少。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侵占公司商业机会作为追究事项了。
截公司的单,非常普遍,不管是截给亲戚还是朋友开的公司,这是一种“机会侵占”,过了元旦之后,再办这个事,得小心点了。

十二、 股权继承权

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人合资合共同的公司。人合就是靠人之间的信赖而在一起,比如合伙,(甚至夫妻)。资合就是纯粹资本结合的关系,人们之间甚至可以不认识,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多了,他们彼此很少相识的。有限公司的信用既靠人,也靠资。所以你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会看对方是什么人,也要看对方资金实力如何,你才会付出你的信赖。
股东去世了,股权可以继承,这没问题,但是其他股东不愿意和新的继承人股东合作,我看的起你爸爸不见得看的起你,所以,现在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权不得继承,股东去世后公司自动收购其股权,能继承的是这个收购款。

十三、 吊销存在

公司被吊销是个特普遍的事儿,干不下去了,或者另外办了个照,就把原来公司扔那了,甚至有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
现在明确,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存在,可以当被告,股东有不当行为的,继续承担责任,甚至懈怠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就得赔偿人家。
这是真正的保护债权人、保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啊。

十四、 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把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确定了,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对利害相关人的责任,从环境、客户到所在社区居民。(喜欢在公寓里面办公的公司小心了)
我一直不太理解哈耶克他们是怎么想了,认为公司除了追逐利润外不需要有良心,公司和公司里面的人不可能都是动物。公司作为股东牟利的工具是没错,可工具理性不能完全代替价值判断,尤其是在中国的传统当中更是如此,在不远的将来我们是得给美国之类的有钱没文化的补补课了。常言说的好,GDP衡量一切,除了使我们生活幸福的东西。
公司的社会责任本身也属于公司的价值观体系,是公司管理内容的一部分,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公司有三大收获:1、有长远目标,有目标的公司是幸福的,微软去年推出“你的潜能我的激情”实际上给了自己无尽的向上空间;2、凝聚力,员工不仅为了谋生,更是因为光荣和激动而在公司里工作,现实生活甚至染上了宗教色彩,等着看报表吧;3、社会评价,我说历史虽然苛刻但从不说谎,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司会有更好的社会评价,从优秀员工愿意来到优秀客户愿意谈,总之公司获得了无限的信赖利益。
其实劳工保护也是社会责任范畴,是公司内部已经在履行的了。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什么都好,就是不解决就业问题,甚至往往伤害就业,这是技术的利弊相生。我看今日之世界,甭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可能不需要总量本身巨大增长,我们要那么多财富干嘛,我们为什么要那么强烈的征服自然,我们还是要考虑就业,考虑更多的人类获得中等水平的物质生活和更美好的精神生活,这才是人类的意义,公司对此负有责任。

十五、 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

最严重的一个问题,我放到最后来说,就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换句话说,就是让你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块儿赔钱。
这在学术上叫“法人人格否认”或者“揭开公司面纱”,怎么叫无所谓,关键是你股东的有限责任没有了,赔钱可能要赔到你家里去。
造成这种情况的,就是公司法说的如果你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别人权利或者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逃避债务的话。比如投资不实、比如转移资产,比如用公司签合同自己拿钱,其中最麻烦的,就是你和公司的收入和费用难以区分,混同。
现实当中股东和公司之间往往不是彻底分开的清楚的,名片上两个公司都印了、共同用一部传真、互相借用银行帐户,这些都很正常,严重到一定程度,将来就有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了,这需要重视。

十六、 最后说的是《章程》!

从上面可以看出来,公司自治获得了很大的自由,章程成为非常重要的文件。现在你去办照,工商局给你准备的是固定格式的几张纸,只有很少的填空,比如你叫什么名字,住哪里。这样的章程是欺侮大家的智慧。
现在不同了,分红比例、阶段出资、法定代表人是谁、决策方式、高管特殊责任(比如侵占商业机会的赔偿)、股权继承、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等。
我看,不但新设立的公司章程要丰富和复杂起来,很多老公司也需要去修改自己的章程了,而且不是那种“智障式简单修改”,而是要认真思考和设计自己公司的治理结构了,哪怕你是只有2个人的3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也还是考虑考虑的好。
我悄悄的思忖:律师有更大工作空间了,甚至将来也许会出现专门做公司清算的律师,因为产生了新的社会需要。

谢谢,以上罗嗦的就是我对新公司法的了解,是侧重于我认为最常见的内容的,挂一漏万是肯定的。您可以转发给其他同事和朋友,这相当于免费的法律咨询。
不过还是那句话,本文只是概括叙述,不是专业意见,我也不对此负责。如果您有问题,或者您有建议和发现了错误,或者您的朋友有问题和建议,请mail给我联系,mu7151@yahoo.com.cn或mu7151@126.com,我们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