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迪便宜真的假的: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后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05:17:12

一、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劳动者解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其中第二项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您在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愿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有所不同,职工凡是在1995年2月9日(含2月9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1995年2月10日(含2月10日)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愿与您续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同样道理,凡1996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为1995年2月10日)以后新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时,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这是私法范畴的

只要违反合同中的约定,就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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