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 酷睿i5 3570k: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人民主权学说/权力制约思想的主要内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2: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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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可不可以写的正式点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是实行横向分权。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所确认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第二,是实行纵向分权。最典型的是联邦制。

  人民主权学说是由卢梭同志提出来的,是个好同志阿~简单说来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听着耳熟吧)
  一个叫贡斯当的家伙随后又提出来了一个人民主权学说,现在,他俩的就是主要两种人民主权学说。。。。
  卢爷爷认为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是“公意”,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3)主权是不受限制的;(4)主权不可被代表
  而贡爷爷认为人民主权学说的理论是“普遍意志”而非“公意”,深信人民主权原则,亦即“普遍意志高于任何特殊意志的原则是无可争议的”

  卢梭认为对主权作任何的限制都是不可能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国家的灵魂,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那么在主权之上不会有更高的权力存在。
  在人民主权(其外化的形式即为公共权力)是否有界限的问题上,贡斯当的态度是鲜明而坚决的。他写道:“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贡斯当认为人民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对人民主权的限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卢梭忠实地信奉直接民主,对代议制持强烈批评态度。他认为主权在本质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所以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而决不可能被代表。议员不能被视为是人民的代表,而只能是人民的办事员。
  贡斯当心中充满了对英国的代议制度的景仰之情。贡斯当对直接民主的批判,是与他的自由观念密切相关的。他区分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并认为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现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在现代社会,古代那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了,人民只能以代议制的方式行使主权

  卢梭和贡斯当都极其珍视人类的自由。他们人民主权理论的归宿也都在于公民自由。但是卢爷爷喜爱积极自由,贡爷爷崇尚消极自由----好多阿,不赘述了!!!
  总之哩,卢梭强调主权在民的意图就是要建立一个“强势”国家,希望通过扩大国家权力来整合社会,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卢梭和贡斯当的分歧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它实际上体现了欧洲自由主义发展历史上两个分支——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的分流。

  权力制约思想有好多人都说过阿,毛爷爷,马爷爷,邓爷爷,西方法学家。。。。。他们的学说各有优势,互相联系又各成体系,,不知道这个狂什么的浪子问的是哪个?
  毛泽东的权力制约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我约束、制度约束及群众监督等方面.深入研究该思想,对于当前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
  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对于西方牛人们的观点,咱大体可以总结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2.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但她在现阶段也只能用代表制作为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这就客观上出现了权力所有的主体与权力行使的主体不相一致的情况,而且权力固有的恶性即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可完全消除,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运行不出现违背人民的意志的异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邓爷爷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在美、法、英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资本主义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除了通过宪法规范公开或隐蔽地确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反映分权学说的不同政体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当然了,咱社会主义国家有着无比的优越性,我国现行宪法就号称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
  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终于写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