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邮政编码是多少:合同法案例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01:17:10
合同法: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更高的报价的要约,于是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C公司签约,并发出货物。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公司的承诺,并已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同时C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
请问:
1.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3.A公司对C公司拒付货款行为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1、如果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以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并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指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消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邀约可以撤消。因此,A公司发出的要约可以撤消。
2、AB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3、A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一些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
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者替代物。
减少价金。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