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属于哪个区:谁有经济论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15:17:56

经济论文初稿完成之后,再经过反反复复的修改,如果确认文章已经达到了比较令人满意的程度,就可以考虑把文稿确定下来。这时要通读全文做最后的检查,然后定稿。定稿后,要依照规范的行款格式和文面要求,用稿纸或规定的论文纸抄写誊清。誊清之后,再将全文检查一遍,看有无丢落字、写错字的现象;有无不合文面要求的地方等等,确认没有任何差错了,论文的写作也就算最后完成了。

经济论文初稿完成之后,再经过反反复复的修改,如果确认文章已经达到了比较令人满意的程度,就可以考虑把文稿确定下来。这时要通读全文做最后的检查,然后定稿。定稿后,要依照规范的行款格式和文面要求,用稿纸或规定的论文纸抄写誊清。誊清之后,再将全文检查一遍,看有无丢落字、写错字的现象;有无不合文面要求的地方等等,确认没有任何差错了,论文的写作也就算最后完成了。

一、经济论文最后完成的项目构成
一篇完整、规范的经济论文通常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标题;作者署名;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致谢;参考文献;附录。

以上所列的10个项目是经济论文的全部构成项目。

一篇具体的经济论文,既可能包括所有的项目,也可能不需要完全具备这些项目。

通常,在一般的用于学术期刊发表的交流性论文中,标题、作者署名、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是必不可少的项目,而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由于其篇幅较长,除要有一般交流性论文必备的项目之外,还要有目录、附录和内容提要(比摘要略微详细一些)等项目。

二、经济论文各项目的写法与要求

1、标题。标题是作者给论文起的名字,它是论文的总代表,作者必须反复推敲、认真确定。其写作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标题》,书写格式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2、作者署名。署名是文权所有和文责自负的体现。只有直接参加了研究工作,并且能对论文内容负责的人,才有权力,也有必要在论文上署名。至于专家、领导或非研究者挂名,则属于不正常现象,是学术研究中的不正之风,必须予以杜绝。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3、目录。篇幅较长的论文应编写出简单的目录。论文目录也就是论文中的各级小标题的依次排列。排出小标题,并标明标题所在页的页码,便于读者从整体上把握文章的逻辑体系,也为读者选读论文的有关部分提供了方便。其写法和格式与一般书刊的目录格式相同。

4、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是一篇与论文主要信息量等同的完整短文,重点要说明论文的最终结论。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摘要、关键词与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5、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而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的,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摘要、关键词与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6、正文。正文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一般在行文中不必明确地表示出来,但若论文的主体部分分为若干个章节或部分来论述,应尽可能加上小标题表示出各个部分的论述内容。正文的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绪论》、《经济论文的本论》、《经济论文的结论》、《经济论文的引文》、《经济论文的格局》、《经济论文的构段》、《经济论文的表达》、《经济论文的表现》、《经济论文的语言》,书写格式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7、注释。在经济论文的写作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释,这就需要论文有另一项内容——注释。它是经济论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文章之外的项目。论文的注释有补充内容的注释和注明资料出处的注释两大类。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引文》中的加注。

8、致谢。谢辞是向在本篇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曾给予自己帮助的人表示谢意。它可以写在正文的结论部分,也可以单列出来,使之成为论文中的一个项目。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结论》。

9、参考文献。经济论文的正文之后要列出使用过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这是作者产生创见的依据,把它列示出来,既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又能加大论文的信息量,使研究相同课题的读者从中得到启发。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摘要、关键词与参考文献》。

10、附录。附录是对论文正文内容的补充。不便于放在正文中的资料性内容,可以放到附录中去。如全文或几个部分共同使用的图表,帮助读者理解、消化文章内容的补充性资料等等。

三、经济论文完成后的基本工作

经济论文按以上项目及要求最后完成后,标志着一个完整的经济科学研究过程的终结。当然,也有一些课题研究的复杂性及阶段性较强,一篇经济论文的完成只意味着一项研究工作的告一段落,接着作者还要从不同的角度,对问题的不同方面展开研究。但无论哪种情况,一篇论文完成之后,作者所要做的工作还是大致相同的。

如果所完成的是一篇专门用于学术交流的论文,要迅速选定最为妥当的交流渠道,或直接向出版单位投稿,或以学术报告、学会演讲的形式发表论文。

如果向出版单位投稿,一定要选择自己比较满意,论文又容易被接受的刊物;若第一种刊物未中,不要气馁,应不断地推敲修改,研究深化论文,再投向第二种、第三种刊物,总会有所收获的。

如果准确作学术报告或进行学会演讲,则必须在论文的基础上,写出适宜于口头宣讲的报告稿或演讲稿。

向出版单位投稿与通过学术报告或学会演讲发表论文,是可以同时并用的论文交流渠道,只是二者的特点及效果有一定的区别。

如果所完成的是一篇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作者在论文完成之后,要首先准确论文答辩。答辩以后,作者可根据答辩中专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深化论文,并通过提炼、压缩将其改写成学术交流论文,积极向出版单位投稿,用于发表或报告。

写作经济论文是探讨经济问题、进行经济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经济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因此,只有将以上工作全部完成,经济论文的写作才算真正最后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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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论文《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
[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由于传统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董事会的责任,导致上市公司严重缺乏监督,像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等触目惊心的案子频频发生。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我国有关部门开始关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但在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确有必要,这两种监督的权限应如何划分,人员配置、选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却没人管”的现象。因此,本文拟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作一评价,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监督机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单层制的监督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强调股东会的监督,20世纪以来,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股东高度流动而缺乏固有密切联系,股东或股东会无法真正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现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确定性,也客观上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这也使股东的监督动机和行为常常处于激励或约束的两难境地。这种客观现实使英美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张,为了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渐形成了一种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即独立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监督。
一、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一般有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之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而外部董事则是指公司董事中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内部董事是经营管理人员,是受监督的,而与内部董事有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外部董事有可能存有偏见,故只有那些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会上担负起监督职责。这类董事实际上是我们所称的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含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法学所将其界定为与公司没有“主要关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董事,同时对“重要关系”作了相应的界定。
在美国,公司法主要依靠外部董事对管理层的谨慎进行公正审查,虽然成文法并不要求董事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参加,也并没有要求外部董事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但是公司法和判例鼓励董事会有外部董事参加。法律通常认为一项利益冲突合法的途径就是将利益冲突交易信息公开给董事会,并得到大多数无利益董事的批准,即使这样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也有效。因而,目前许多公司董事会均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参加,如英特尔公司董事治理重大事项指引中明确认为,独立董事应占据董事会的多数。通用汽车公司(GM)的董事局认为GM董事局成员大部分应当是独立董事,并下设审计委员会、股市委员会、董事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奖励和报酬委员会和公共政策委员会,除财政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都由独立董事组成。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日本公司治理论坛报告摘要中指出,董事的一半应来自管理层外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多家上市公司也聘请了独立董事,如白云山、创智科技、小天鹅等。
二、对英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评价
由于英美公司机构中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公司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来完成。首先独立董事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对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能够为公司提供知识、信息,因而可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其次,独立董事由于具有独立性,能客观地监督公司的业务,对公司的管理可以不顾情面地提出问题和尖锐的批评,从而也避免了内部董事“自已为自己的考卷打分”的现象。另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促使独立董事在更换管理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无能的管理人员是一种威慑。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公司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对公司董事会负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责的现象也争议不断,对董事会内部监督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外部董事的选任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好友。因此,一般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控制,要公司董事会能适时反对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提出的不良公司策略,几无可能;其次,由于公司的经理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业务,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靠其提供的信息,况且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时间有限,因而独立董事(也包括内部董事)往往信息不充分,难以作出独立且最佳的判断,不能实施有效监督。有学者也指出由于实践中对外部董事的选任存在问题,以及对外部董事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激励其进行监督的措施,外部董事并不能有效地扮演公司监督的角色,实际的公司监督系于各个外在监督机制,如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公司购并、机构投资者等。
鉴于以上缺陷,英美公司法也开始不断在单层制框架下改革董事会制度,其目标均集中在如何加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和充分体现投资者最大利益上。如在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中认为,“在指导公司战略的同时,董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业绩,使股东得到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对公司的各种要求。”可见,英美公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努力建立一套独立而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评析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上市公司中,公司机关采用双层制,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执掌意思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及监督权。其监控架构基本是股东大会、股东个体及监事大会(或监察人、审计员)三层内部监控。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人在发挥所有者功效时,可对董事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或行使违法救济权。但是由于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股东个体势单力薄且个体监控董事或董事会耗费成本太大,搭便车者亦难免存在,尤其是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股东大会及股东个体对董事、董事会的制衡、监控力量的功效甚微,难以直接与董事会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具备的其他优势相匹敌。于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体就让渡一些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制——监事和监事会制度。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法律没有对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能性作出反映。其次是对监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不严格,不十分强调成员的独立性。对监事和董事间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亲属或姻亲关系没有规制(澳门除外)。再者是没有一个评估监事业绩的机制。最后,多数国家(地区)公司法对交叉任职的监事未作规定。另外,监事的任职须依赖董事的现实也阻碍了监事行使监督权。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各国(地区)公司的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在我国尤为明显。因此,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理论界和实践界极为关注。这种完善多集中在强化监事独立性和强化监督权方面。如台湾学者刘连煜主张设立监察人会,而由监察人会负责选任及解聘公司董事宜。日本则设立外部监察人制度。有的则借鉴英美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大陆证监会则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有独立董事参加。台湾学者余雪明也主张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英美国家也一直试图加强公司监督机构或人员的独立性,并进而强化监督权。如对董事“独立性”的严格界定和特殊权力的授予,以及提出引入“二层制”公司机关构造的主张,都反映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谋而合之处。这说明两种监督机制之间已经开始了相互观察,相互借鉴,双方都试图吸收对方的优点,以改革自已的制度。这种思路无疑值得我国公司法参考和循行。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现状及重构思路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许多本能够防止的事情却频频发生,如红光、琼民源、大庆联谊案件,暴露了上市公司缺乏监督的严重问题。具体而言,导致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的主要出资者仍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股东选出的监事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这些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上,行政干预严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决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由上级直接干预,或者出现“无所有人控制”的内部人控制状态,即企业内部的国有股代表仅是形式,或干脆由原厂长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集于一身,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合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另外,旧体制下的“旧三会”(职代会、工会、党委会)和新体制下的“新三会”(董事会、股东会、党委会)并存,二者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很好的协调,或者“新三会”在“旧三会”的影响下,无法发挥现代公司制度下的职能。
二是监事会和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首先是监事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大多来自同一单位,仍残存一种上下级关系,如职工监事,党委书记监事等,大胆的监督仅可能使其失去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其次是实践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依赖于董事,得不到董事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监事。再次是监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监事会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股东要求公司利益,而职工大多关心自身利益,这种冲突使监事会较难发挥其职能。最后是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事的任职均为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无法正常发挥,监事会不得不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经常会出现董事会或经理责成监事会抓紧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怪现象。总之,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受制于经营管理人员,这也严重影响了董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三是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我国的监事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跛脚鸭子”制度。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行动”。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也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是有关人员拒不纠正,拒不召开怎么办?这样的权力残缺可以举出很多。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制裁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作用。
四是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监事会完全依靠经营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或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信息而无法监督。另外监事会成员的自身素质也影响其信息的获得,监事身分一般为股东、职工、党委成员,大多无经营管理经验,也无法律、财务等知识,能力的欠缺会导致信息获得的欠缺。
五是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一种对监事业绩的评估体系,更没有一种对监事监督权的激励措施。“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另外,监事在观念上也缺乏一种监督的概念。
二、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思路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目前最为集中的意见是引入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这样一种制度,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公司法理念不同,英美公司法在基本理念上强调股东自治,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均由股东或股东会基于私权自治来考虑,无须法律强行规定,因而英美成文法实际上也并没要求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参加。而大陆法系公司则接受了三权分立的理念,试图从法定权力的分配上来解决权力的制衡问题,并且公司法理念上对资本和劳力同等视之,一般都强调员工的参与。故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实际要比英美的单层制下的监督要有力,之所以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不力,不在于公司机关设置的错误,而在于我们没严格依照专门监管机构的理念去界定其具体制度,也没严格去行使监督权。不改变这种现状和观念,再好的制度也不会起作用。二是英美公司法不存在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但公司经营管理层仍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其主要原因其实并不完全在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而在于其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公司并购、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等。而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因而有必要维持“双层制”下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三是重新引入一种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公司监督权力资源如何分配,如何协调的问题。这在实践上理论上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否则,根据我国大量的经验教训,很可能再导致多人监督,实际上等于无人监督的现象或者多人监督,而阻碍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效率的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引入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明智之举,也无太大必要。公司董事会是否有独立董事参与,由公司和股东自己决定,惟有在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框架下,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才是正确的思路。这样可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加监督效率。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重构思路无疑应是在现有框架下的完善。其目标是增强监督制度的独立性和加强监督力度。在依据目标设计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时必须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即无论怎么变革,均须维护这些原则。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参考OECD《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基本原则首先是以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目标。股东是最终的所有者,上市公司存在的原因就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因此,在监督中应体现股东的利益,并且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得到平等对待。由于公司与股东利益并非始终一致,所以监督制度应能对这两者的利益冲突作出协调。其次是监督制度应激励和约束并重。我们不能在重构监督制度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缺乏约束走向严格约束,使经济管理层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最终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应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整体考虑,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重新划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监事会成员人数
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量,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我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于三人。同时可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实行监督。
二、 监事会成员组成
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现实无法改变。但是我国可以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点在日本和(外部监察人)澳门特区行政区(独立监事)已有了成功的经验。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另外,为了贯彻股东待遇平等的原则,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有少数股东代表参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仍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的选举可以借鉴日本、台湾地区的方法,即采用累积投票制,以保证少数派股东有机会参与监事会。关于监事的资格问题,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予以维持,但应对独立监事的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独立监事的资格可参考美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台湾、澳门的有关做法。具体而言,独立监事不能与公司董事、经理有“重要关系”。即其一不应是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亦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二不应是上述人员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其三不应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关系(这个数额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不应是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的职员;其五独立监事应有至少三年从事商事、法律或财务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为保证独立监事的监督,独立监事应占监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独立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独立监事可以继续作为监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监事资格。为防止监事与董事相处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监督不力,我国也可考虑监事任期短于董事或长于董事。
独立监事除享有普通监事的职权外,还应有独立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必须有独立监事列席。且独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董事会必须如实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如不同意,则需说明理由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但独立监事不享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权。二是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必须向监事会公开,并得到多数独立监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经理的报酬应当由独立监事来决定。四是独立监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五是独立监事可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召集临时股东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监事同意。
四、监事会职权的改革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2)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监事会有义务向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3)赋予监事会的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必须立即召开,不得延迟。董事会怠于召开时,监事会可以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4)赋予监事会核对权,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给股东的各种表册,应进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5)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鉴于股东大会对董事的任免机制无法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东大会可以将此权力让渡给监事会,以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即监事会有权对董事进行任免,但必须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6)增加监事会设置下设委员会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设置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应为独立监事。各类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是临时聘任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7)延长监事会监督的时间长度,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已成了公开的秘密,问题相当严重。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无不是在设立时便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将公司成立后设置的监事会的监督权,延伸至公司设立整个过程。如规定监事会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设立过程进行专门监督,并有义务向股东会提出报告,说明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8)赋予公司代表权,上市公司原应由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亦应有权代表公司,如公司与董事间的诉讼,除股东大会有权另选公司诉讼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可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另外,监事会也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也可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参酌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也可应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请求为公司对董事的诉讼。
五、完善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大陆法系较为通行的看法,监事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因此,监事在执行其监督职务时,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否则,对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监事当选后,应负有申报持有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股份不应限于所任公司的股份,申报机关为主管机构和公司。
监事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董事亦负其责任时,该监事及董事为连带债务人。对于责任的追究,可以基于股东会的决议或少数股东权的股东请求由公司追诉,或者由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另外,公司法还须完善对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责任免除,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经济学论文《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摘 要: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这就迫切要求我国金融体制走出传统的政府干预行为,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金融业的效率。本文从金融抑制的危害、盲目进行金融自由化的危害出发,论述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渐进的自由化过程。
关键词: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830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76X(2000)03 0053 03
一、金融抑制及其危害
1 金融抑制
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提出的。作为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对立面,其理论核心是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资本市场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如何影响该市场运作的。把实际货币余额和物质资本的关系视作是互补的,即实际货币余额的增加将导致投资和总产出的增加。低的或负的实际存、贷款利率使实际货币余额很低。为了使政策对货币体系的实际规模有实质性的影响,私人部门对实际存、贷款利率的反应必须是敏感的。
在金融抑制下,因为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所以储蓄很低。由于银行不能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利率。低的实际贷款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风险项目,对生产性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来说,要么得不到贷款,要么借助于信贷配给,而银行只能选择安全项目,从而使风险降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非正式或场外市场,这样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
2 金融抑制对我国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源。如果金融市场受到不适当的人为干预,各种类型的资金价格被扭曲,企业无法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调整其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状态。企业融资能力受到损害,从而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抑制是从资金供给、资金价格、资金流动等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
首先,政府对利率的管制未影响居民储蓄,是以抑制资本市场为代价的。如果高通货膨胀导致了负利率,就会迫使居民在负利率下增加储蓄。在金融抑制下居民储蓄对利率变动缺乏弹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际存款利率水平有8年为负值,实际贷款水平也有7年为负值。但同期居民储蓄一直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这是由于政府在抑制信贷市场的同时,还抑制了资本市场,由于投资渠道少,居民不得不选择储蓄。这导致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极大地增加了银行和企业的破产风险。
其次,政府限制利率,对不同类型的资金需求者实行价格歧视,导致了市场分割,由此产生出一块租金市场,租金的存在构成资金的漏损。另外,信贷市场抑制还导致了银行业兼顾利润最大化和政治利益最大化双重目标。如向国有企业优惠贷款,由于现在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导致银行坏帐损失巨大,这部分坏帐损失也构成信贷市场的资金漏损。这样大量的资金流向直接非生产性活动,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最后,信贷市场上的价格管制和市场分割与政府限定证券价格,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发育。从狭义上理解,资本市场特指股票市场,是企业从事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如果政府过多考虑政治利益,那么直接或间接管理就将转化为金融抑制,从而扭曲市场机制,最终伤害企业融资能力。我国资本市场的抑制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一方面,股权结构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我国一直把国有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来源,并把国有股的份额看作是控制企业的唯一手段,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畸型股权结构。国有股不流通,不能改进企业绩效,直接损害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票定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成本及证券市场上的资金流向。我国的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在证监会的行政干预下进行的。由于证监会直接管制一级市场上的市盈率水平,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严重的低定价发行行为,这种低定价水平增加了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同时发行额度实行计划管理,两级审批制也增加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成本。额度分配要考虑到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顾及地区平衡等非经济因素。结果,企业为争额度,常常会花费大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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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摘抄一篇:
全球化与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中国在90年代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在时间上恰好与世界范围内经济全球化浪潮相吻合。从量化指标上看,经济全球化明显地表现为国际贸易增长超过各国国内生产活动的增长、国际投资增长速度高于国际贸易增长速度,在各种形式的国际资本流动中,短期性资本的增长速度又高于长期性资本的增长速度。导致90年代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因素是喾矫娴模?扔懈鞴?a href="http://www.studa.net/Economic/" class=kk>经济内部的技术进步和政策调整因素,也有相互经济关系和国际政治关系的变化和调整等因素。

经济全球化趋势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是否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经济吸引国际投资的前景如何?大量国际产品和国际企业进入中国国内市场会给中国国内产业带来多大程度上的冲击?这些问题,关系到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内外平衡关系。

一、世界经济增长前景与中国出口增长

出口快速增长是过去20年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特色,出口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不到5%上升到1997年的20%。这一时期我国商品出口按美元价值计算年均增长率为16.7%,名列世界前茅。同时,出口商品的构成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工业制成品占全部出口商品的比重从1980年的12.4%上升到1997年的86.9%。1981年到1997年,工业制成品占中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10%上升到41%。

因汇率和通胀率的关系按美元汇率计算的商品出口额增长率不等于按实物量计算的增长率,出口量实际增长率=人民币标价出口额名义增长率÷出口商品人民币物价上涨率;同时,人民币标价出口额名义增长率=美元标价出口额名义增长率×直接标价法¥/$汇率变化率;因此,出口量实际增长率=美元标价出口额名义增长率×(直接标价法¥/$汇率变化率÷出口商品人民币物价上涨率)。如果用国内通货膨胀率代替“出口商品人民币物价上涨率”,而汇率变化与国内通货膨胀之比又等于1,美元标价出口商品名义增长率就等于商品出口量实际增长率;如果这个比率大于1,出口商品实际增长率就会高于美元标价名义增长率。在1978-1997年的20年中,我国国内物价按零售物价指数上升了3.81倍,同期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按直接标价法(¥/$标价法)上升了4.82倍(这相当于人民币对美元贬值79%)。由于汇率贬值程度超过了国内通货膨胀,所以按现行汇率计算的我国商品出口名义增长率低于同期内我国商品出口量的实际增长率,即1978-1997年期间我国商品出口量的实际年均增长率高于前述的16.7%。大致地说,我国商品出口量实际年均增长率在这期间可能相当于21.1%。

这样的成绩在上个世纪屈指可数,即使是二战后的日本也难以望其项背。但日本的经历说明,在获得了长时间的出口高速增长之后,继续维持这种高增长是十分困难的。两位数出口增长率意味着大大超过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需求的总体增长速度,在长期中,这意味着国外市场吸收本国出口产品的容量趋于递减,尤其是对一个规模巨大的出口经济体而言。另外,长期高速出口增长的经济迟早会面临汇率升值的压力,而汇率的升值趋势将成为阻止出口继续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在未来20年中,仍有许多积极的供给因素将继续支持我国出口增长。但是,高速出口增长潜力能否实现还必须看国际市场需求增长的前景。国际市场需求增长的前景是影响未来我国出口增长前景的关键因素。决定国际市场需求前景的两个基本因素是各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和各国经济“贸易依存度”的变化。

1970-1997年,世界各国GDP年均实际增长率为3.8%,这比1950-1970年期间的增长率4.8%低。但是,由于世界人口的增长率在下降,世界各国人均产值的实际增长率在近一个时期以来并不那么低。乐观地预测今后几十年中世界经济的平均增长率,可能在3.8-4.8%之间。世界经济维持这样高的增长速度,需要有一系列条件,包括持续不断的技术进步、国际缓和局势的继续、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保持改革开放和持续增长、国际社会有能力克服诸如能源危机或亚洲金融危机这类冲击。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世界经济的增长前景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里假定未来20年中世界各国GDP总和实际年均增长率将在3.5%左右。

3.5%左右的世界经济增长率是否能给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带来比如说10%以上的出口增长率?可能性有一个,那就是世界各国经济的“贸易化”,即各国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大的部分通过对外贸易来进行,贸易占各国GDP的比重继续上升(即“贸易依存度”的提高)。

战后相当长时间中世界经济的确经历了显著的“贸易化”过程:从1950到1980年,各国出口总额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比重,按固定汇率和价格计算,从7.0%上升到11.5%。但自80年代初以来,贸易占世界各国GDP比重的上升趋势出现了减弱迹象。世界银行(1997)的统计表明,按现行汇率和价格计算,世界各国商品出口额占GDP比重在1980年为18.6%,在1995年为18.5%。这一指标在最近15年中没有任何提高,甚至有所下降。

前面提及,经济全球化的特征之一是国际贸易增长快于各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这个特征如何与国际贸易占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呈现下降趋势(或者至少说不上上升趋势)这个事实相吻合呢?造成这个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国际贸易量增长与国际贸易额增长之间的差别。前者按固定汇率和固定价格指数计算,后者按现时汇率和现时价格计算,两者完全可以不一致。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近20年中,推动国际贸易快速增长的供给力量主要来自实行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中地区,它们中的许多成员同时也经历了其汇率不断贬值的过程。由于汇率变动的原因,这些发展中经济体的贸易量增长速度超过了按国际货币尺度计算的相应贸易额增长速度。这是有关经济体贸易条件变化的表现之一。根据这些新情况,可以说,近来世界经济的“贸易化”趋势主要表现为实际贸易量的高速增长、尤其是表现为发展中经济体出口贸易量快于出口贸易额的高速增长。

分析世界经济的“贸易化”趋势还可以考察主要发达国家中进口贸易占它们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及其变化。图1显示了几个发达国家1980和1995年进口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这6个国家中,只有美国和英国的这一比重在这一期间有所提高, 日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 的比重均呈现下降。而且,上升的美国和英国正是拥有大量贸易逆差的经济。去掉贸易逆差,很难肯定英美经济是否能够或在多大程度上经历进口/GDP比重的上升。

近年来世界经济中出现的贸易额/GDP比重趋稳并不意味着世界经济“贸易化”趋势的中止。但由于各国经济的结构变化,这种“贸易化”趋势很可能将不再主要表现为商品贸易额/GDP比重的继续上升,而仅仅表现为商品贸易额/可贸易部门产值比重的上升。各国经济结构变化的一个共同趋势是服务业(又被称为“非贸易部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上升,第一和第二产业(又叫“物质产业”、“物品产业”或“可贸易部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应下降。由于这个背景,前面所说的“贸易化”应当主要指商品进出口贸易额占各国可贸易部门产值的比重。从现有统计数字来看,以这种较为严格的指标来衡量的世界经济“贸易化”趋势仍然在继续进行。表1显示,从1980到1995年,世界范围内各国商品出口或进口占可贸易部门产值的比重显著上升,现在已经达到了50%左右的高度。

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设想未来20年世界贸易(出口或进口)平均增长率介于3.5%-5.0%之间是可行的。同时,假设未来20年我国GDP平均增长率为8%也是可行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设想我国的长期出口增长率会有高中低三种可能性:8%、10%和15%。与此相对应,世界总进口增长率也有三种幅度:3.5%、4.25%和5%。设想以2000年为基点的初始状态,我国全部商品出口值(以下均按美元表示)为2,000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0,000亿,世界总进口(等于总出口)为60,000亿(此时我国的出口/GDP比重为20%,我国出口占世界总进口比重为3.3%)。

按照这些设想,经过20年,到2020年时会出现三种情形:(1)我国出口/GDP的比重保持不变,继续在目前的20%水平上,但我国出口占世界总进口比重达到8.6%,高于日本目前在世界市场上的比重;(2)我国出口/GDP比重达到28.9%,我国出口占世界总进口比重达到9.8%,超过德国目前在世界市场上的比重;(3)我国出口/GDP比重高达70.2%,我国出口占世界总进口比重达20.6%,不仅占据世界第一,世界经济史上也前所未有。

综合比较,三种情形中(1)的可能性较大。这是一个较为保守的的推测,但即便如此,我国在未来20年中维持8%的出口增长率仍然远远高于世界总进口3.5%的增长率。即使按照我们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增长率的乐观预测数4.8%,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十分巨大。实现这个设想,我们的企业在未来的国际市场上须有更大的作为。另外,如果大体上遵循出口与国内生产总值同步增长的思路、两者的平均增长率大致上保持6-8%的水平,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将有可能维持长期平衡,人民币对外汇率可能得以保持稳定,我国面临的世界市场上的各种保护主义压力也二、国际资本流动与中国吸引外资的前景

全球化与中国经济增长可持续性之间关系的第二个方面是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吸引外资的前景。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中国经济增长从哪些方面提出了对外资流入的需要。

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进外资,通常出于三个理由或其中之一:(1)“国际营销差距”: 发展中国家拥有劳动力成本上的比较优势但缺乏国际营销技术与网络,需要借助外资企业来推动出口扩张;(2)“技术差距”: 发展中国家需要技术和管理先进的外资企业进入,为国内生产者提供示范和带动作用;(3)“国内储蓄差距” :在一定经济增长阶段上的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国内储蓄相对于国内投资需求不足的制约,因此需要借入国际资金。

对比近年来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说这几种因素对我国的外资流入需求都产生了影响。前面提及,商品出口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不到5%上升到1997年的20%。应当指出,外资流入在推动这个比重的上升上起了重要作用。

表2列出1986-1998年中国全国商品出口额和外商投资企业商品出口额统计数字序列。这两组序列之差是“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即中国国内生产者的商品出口额。在1986-1997年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出口额从5.8亿增加到749.1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55.6%;同期内我国国内生产者出口额从303.6亿增加到1077.9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12.2%。在这一时期,我国出口额/GDP比重的上升主要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带动。这说明,我国大量依靠了国际资本实现商品出口的高速扩张,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国际营销差距”是明显的。但是,对这种类型外资进入的需求是派生需求,它受制于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国际市场需求增长,而这个国际市场需求的前景在未来几十年中并不一定看好。因此,我国通过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扩张而形成的对外资流入的需求在增长速度上可能较难在80——90年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第二个方面是由“技术差距”而形成的对外资企业及其资本流入的需求。体现这种需求的一个指标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内市场上的份额。在90年代,这个比重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见表3)。影响对这种类型外资进入需求的主要经济因素是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和互补性。一般地说,这些因素应当与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

第三个方面是“国内储蓄差距”问题。我国是一个国民储蓄率较高的国家,因此,直觉上看我国经济中可能并不存在“国内储蓄差距”、我国并不需要外资流入以维持国内投资规模及其增长。在90年代的大多数年份中,我国并不是一个外资净流入国。据此,似乎可以说,未来中国出现国内储蓄差距的可能性较低,因而需要外资净流入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有几个因素值得注意。第一,历史数据表明,在过去十多年中,虽然我国居民表现出了较高的储蓄倾向并支持了较高的国民储蓄率,但我国居民储蓄倾向的稳定性并非完全不成问题,尽管现阶段我国居民的储蓄倾向已经上升到一个高水平。其次,尽管过去几年中我国吸引外资的实际总量效应主要表现在官方外汇储备的增加上而不是国内投资的增加上,但我国吸引外资的宏观经济效应仍然应当被认为是积极的。这主要是因为,客观上官方外汇储备的增加一定程度抵消了人民币贬值预期、从而帮助我国开始放松对国际交易的制度性限制(在1996年底实现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的可兑换)并预防国际金融危机。第三,尽管从正式统计中我们看到近几年中我国基本上一直保持了资本项目的顺差,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在我国也一直存在着多多少少的资本外逃现象(即不进入资本项目统计但可能表现为整个国际收支统计中“错误与遗漏”项目的增大)。为了对付隐蔽形式的资本外逃所引起的不利宏观经济效应,不排除有时需要正规渠道的资本引进(例如官方性的资本借入)。第四,即使在理论上,高储蓄本身也并不是一个国家不需要借入外资的一个充足理由。高储蓄应当与高投资需求相比较。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基础建设规模的巨大,不排除在某些年份国内储蓄相对国内投资出现暂时性不足的情形(尽管从更长时期中我国的总储蓄与总投资需求是相平衡的)。第五,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相对不发达等原因,我国国内利率水平(包括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中高于国际市场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性的国内企业机构必然形成对国际资金流入的需求[1]。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我国会继续产生对外资净流入的一定需求,这种需求在各个时期中不尽相同。这种外资流入的需求主要表现为借贷性资金流入,包括政府性的和商业性的信贷资金流入以及证券资本流入,在期限上也包括长期性和短期性资金。

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增长影响到国际资本流动的“供给”方面。近年来,国际资本流动呈现出加速增长的势头,尤其是证券资金和借贷资金的流动(其中包括短期性的投机资金)。从大趋势上看,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供给”似乎不存在什么大的问题。但从国际直接投资(FDI)的流动来看,近十多年来的情况说明流入我国的FDI与国际范围内的FDI流动在变动趋势上有很大的不同。图2比较了80年代初以来全球FDI流出和中国FDI流入的增长速度。可以看出,在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代前半期,全球范围内FDI流出的增长速度与中国吸引FDI的增长速度有显著差别。这种差别性一方面说明了中国吸引FDI流入的主动性及其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FDI流动的国际大潮流并不一定会自动地体现在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在当今和未来的国际经济社会中,有许多因素会影响到FDI国际流动及其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流入。

首先,世界经济周期及其对资本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90年代初以来,欧美发达地区的经济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经济增长时期,通货膨胀率与80年代相比显著下降,利率水平随之也出现下降趋势。即使在经历经济滑坡和衰退的日本,通货膨胀也受到抑制,利率水平继续下降。此外,由于老龄化等因素,发达地区中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可以认为,在全球范围内寻求高回报的资本流动将会继续保持增长势头。但是,这种增长仍然将继续受制于发达地区宏观经济周期(包括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利率等指标的周期性变动)。

其次,全球化背景下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说明,在现有国际经济制度的框架内,发达地区与发展中地区之间的国际资本流动还远不是一个风平浪静的过程。短期性国际资本流动的增强,一方面起着推进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客观作用,另一方面也起着激化不平衡发展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现存矛盾的作用。在货币危机和金融危机爆发的动荡局势中,受到影响的不仅是短期性国际资本流动(包括证券资本流动在内),而且也有直接投资活动。1998年流向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直接投资(FDI)在数额上比1997年减少了4%,是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的一个明显证据。

第三,在发展中地区,各国各地区吸引FDI的努力客观上使它们相互间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发展水平和人口经济规模与中国比较接近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已经吸引了大量FDI。在1993-1995年期间,外国直接投资净额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2%。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水平,超过了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从国际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影响他们选择FDI流向地的决策有许多因素。一些投资者会跟随别人前往同一个地区进行投资,另一些投资者却会在大量国际投资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投资分散和全球配置。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仍然有巨大潜力吸引外来直接投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变化而对吸引外资的层次和侧重点等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90年代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表现出来的国际直接投资流动的一个突出趋势是以跨国并购(cross-border M&A)为途径的FDI迅速增长,而且主要是在发达经济体之间大规模开展。图3显示,80年代后半期,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流动以27.1%的年均速度增加,同期内跨国并购的年均增长率为21.0%,前者高于后者;到90年代前半期,跨国并购的增长速度(30.2%)超过了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15.1%),并在1996、1997和1998三年中继续超过后者。目前,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一半以上以跨国企业并购形式进行。

发达经济体之间跨国并购的增长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增强了它们的全球意识、追求全球范围内的产业重组、许多行业出现了成熟化趋势等等都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此外,发达经济体中资本和产权市场相对成熟和开放也是相关的基础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那些在资本市场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向国际惯例接轨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今后较有希望长期维持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这也可能成为中国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和领域有可能不急剧上升。
三、全球化、产业冲击和中国经济增长

经济全球化表现为各国市场的相互开放。各国市场相互开放从长远看有利于各国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并共同获利。但是,发展中国家急剧的市场开放有时不仅不能推动本国经济增长,甚至可能带来严重的产业冲餍вΓ?贾乱恍┕?诓?翟馐芫薮蟪寤鞫?货瓴徽瘛?

经过多年来的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开放已经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产生了重要影响。表3概括了中国工业品国内市场上外资投资企业和进口商品所占的份额。这些指标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全球化对中国国内市场日益扩大的“渗透”。在1993到1997短短的5年中,两者在中国国内市场中共同所占的份额几乎翻了一番,超过了30%。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在这个时期,我国的国内经济政策一方面贯彻了继续改革开放的方针,另一方面又保持了相对的连贯性。我国的国民经济基本上维持了平稳快速增长的势头,因而在全球化对我国经济“渗透”不断扩大的同时我们并未出现严重的产业衰退。

中国政府近来加快了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中国政府总的原则立场是,中国在成为WTO的成员后,将根据国际惯例和协议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开放,一些过去被认为是只能由国内垄断经营的行业将逐步走向开放,其中包括石油化工、电信、银行、保险、外贸经营业等等。在一些重要产品上的政策性贸易壁垒也将逐渐拆除,例如在农产品和汽车等等商品上。对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股权限制政策也将进行一些调整。总之,围绕WTO谈判所展现出来的政策倾向是中国在世纪之交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

中国准备加快对外经济开放引起了一些担忧。一个重要的担忧是中国国内产业是否能够承受市场开放所带来的压力。客观地讲,这种担忧有一定道理。不少国内企业习惯了过去那种相对封闭、受保护的国内市场环境,如果让它们一下子暴露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去与实力雄厚、管理先进的国际大型企业相竞争,命运难卜。而且,如果相当多的国内企业遭受挫折、一些重要产业面临萎缩的威胁,整个国内经济的平稳持续增长自然也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归纳起来,我们已经形成两个合理判断:一是“我国许多企业与国际企业之间存在显著的竞争能力差距”;二是“市场开放不仅不一定能帮助缩小这种国际差距,而且也有可能对国民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持有另外两个合理判断:一是“继续实行市场非开放政策很可能无助于缩小国际差距”,二是“循序渐进的市场开放有可能帮助缩小国际差距并推动国民经济增长”。

上述判断中的最后一项其实已为我国过去的经验所证明。图4比较了我国27个制造业部门的产业增长和产业开放程度[2]。“产业增长”用各部门独立核算企业增加值在1993-97年期间的相对增长速度来表示(即各个部门的产值增长率除以全部工业增加值的增长率,在图中为“产值增速指数”,其数值从0.5到1.6不等);“产业开放”用各部门中1997年国有企业的相对产值比重来表示(即各部门中国有企业的产值比重除以全部工业产值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在图中为“国企比重指数”,其数值从0.1到1.6不等)。图4表明,在“产业增速指数”与“国企比重指数”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负相关关系,即:一个产业中的国企产值相对比重越高,该产业的产值相对增长速度就越低;相应地,一个产业中的国企产值相对比重越低,该产业的产值相对增长速度就越高。如果我们将一个产业中的国企比重看作是该部门对内对外开放程度的近似反映,那么,上述结论也可表述为:一个产业部门对内对外开放的程度越高,该产业获得较快增长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个结论显然与“循序渐进的市场开放有可能帮助缩小国际差距并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是一致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关于市场开放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结论,这就是: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尽力操作好相关经济政策和制度改革,市场开放有可能减轻全球化带来的产业冲击效应、帮助缩小国内企业与国际企业之间的国际差距、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平稳增长。

有必要指出,这个结论中包含两个重要之点。一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是指在市场开放上应当有某种时间表的安排,尽可能减少渐进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弱化国内企业在这个问题上的侥幸心理和依赖态度。二是对外市场开放应当同时伴随着对内市场开放,市场开放应当同时伴随着国内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善。国内企业经济机制的改善,一方面指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类型的转变,另一方面也指国内经济政策和制度安排为各种非国有企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成长环境。从企业角度,它们不仅需要具备独立的利益机制或利润动机,而且必须具有迎合市场需要的经营态度,把获得消费者、客户持久性偏好当作事业成功的唯一尺度。

四、结束语和政策建议

总结前面的讨论,可以说,未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需要继续最大限度地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和资本资源。但是,总体国际市场的前景受到世界经济一般增长率的制约,而且,由于世界经济结构的变化,未来时期中我们不能指望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会象过去那样明显地超过各国经济的实际增长速度。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在形成指导未来时期我国经济增长的政策原则时,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应当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坚持立足于国内市场发展的原则,遵循平衡增长的思想。

第二,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市场开放原则,对内对外开放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创造条件帮助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扩张能力。

第三,需要继续实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维持经济增长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需要继续保持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利用直接投资来缩小国内企业与国际企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差距,利用国际信贷资金来平衡国内储蓄差距的周期性或不规则性波动。为了保持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未来的工作重点将放在完善资本市场、劳工人才市场和产权制度建设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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