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000.1-2015文档:人与自然的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1:05:34
一千字左右
能不能认真点
一千字,不要复制的

你们在干嘛?

我认为,人与自然,是一种和谐发展的。

人与自然关系究竟如何定位

□文/张耀海

在大力倡导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对传统的人与自然关系重新进行深的思考。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前提命题。我们以往接受的人与自然关系的观念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论断——人定胜天。人对生产力的共识——战胜自然、改造自然,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就是一个证明。但是,人类的社会实践告诉我们,这样的共识并不是我们人类的最佳理念。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以往人与自然关系及其主导下的思维和行为重新作一审视。那么,人与自然关系究竟如何定位,我们应从人类和各国的历史和实践中得到启示。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命题,应是二元论,而不是一元论。在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就能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但历史告诉我们,现实与我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因为坚持以人为本的一元论是人类以主人自居的主人论,其结果就是把自然当作奴役的对象,把自然看作无生命状态的客观实体。以人为本一元论的先进性是相对于以物为本而提出的的命题,但是,并不是说以人为本的一元论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最好证明。以自然为本,并不是说人类就是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顺应自然规律(也就是客观规律)利用自然规律而有所作为。因为客观规律是改变不了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提倡并遵从以为人本和以自然为本的二元论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者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必须是坚持以自然为本。否则,其结果就是自然对人类社会无穷无尽的无情报复,一直到毁灭人类自身为止。
二、人类与自然关系的本质命题,是伙伴是朋友,而不是主人或仆人。以主人自居,仆人自居,还是以伙伴相处,朋友相处,是确立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又一个基本课题。人类自有文明以来,我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始终停留在不是主人就是仆人这样的一个层面,始终没有超出这个层面。主人就是人类自身独立于自然界之外,把人类自身与自然界割裂开来,以统治者自居,而忘记了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人类是自然界的婴儿。仆人就是人类在自然界面前无所作为,面对自然的侵害逆来顺受。从世界文明史来看,这个层面已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超越这个层面,从思维上进行理性的探讨与前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抛弃旧的观念,注入时代发展新的要素,扩充新的内容。那么究竟该如何做呢?人类走过的足迹告诉我们。我们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自然界是主人,我们是仆人”的关系,又不是“我们是主人,自然界是仆人”的关系,而是共同前进的伙伴关系,是共同发展的朋友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放下主人的傲态,放下仆人的卑态,平等地与自然对话,理性地与自然握手,与自然共同发展,共同前进。只有这样,自然界才会越来越美好,人类的前景才会越来越来光明。
三、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现实命题,是共生、共赢、共荣,而不是征服、改造、索取。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既然是伙伴关系,朋友关系,那么要求人类在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必须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前提,克服目光短浅、急功近利思想,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并进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人类的思维视点,不能关注在征服上、改造上、索取上而是放在共生、共赢、共荣上;就是要求人类去爱护自然、保护自然,对自然抱有一种敬畏的心情,努力为失去平衡支点的自然界做些“亡羊补牢”式的修补或调整;就是要求人类适应顺应自然,利用自然自身固有的运动规律,更好地创造美好的生活;就是要求人类克服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思想,摒弃短视眼光,着眼现在,放眼未来,倡导并树立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人类最大美德的观念。

人与自然关系究竟如何定位

□文/张耀海

在大力倡导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对传统的人与自然关系重新进行深的思考。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前提命题。我们以往接受的人与自然关系的观念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论断——人定胜天。人对生产力的共识——战胜自然、改造自然,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就是一个证明。但是,人类的社会实践告诉我们,这样的共识并不是我们人类的最佳理念。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以往人与自然关系及其主导下的思维和行为重新作一审视。那么,人与自然关系究竟如何定位,我们应从人类和各国的历史和实践中得到启示。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命题,应是二元论,而不是一元论。在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就能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但历史告诉我们,现实与我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因为坚持以人为本的一元论是人类以主人自居的主人论,其结果就是把自然当作奴役的对象,把自然看作无生命状态的客观实体。以人为本一元论的先进性是相对于以物为本而提出的的命题,但是,并不是说以人为本的一元论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最好证明。以自然为本,并不是说人类就是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顺应自然规律(也就是客观规律)利用自然规律而有所作为。因为客观规律是改变不了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提倡并遵从以为人本和以自然为本的二元论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者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必须是坚持以自然为本。否则,其结果就是自然对人类社会无穷无尽的无情报复,一直到毁灭人类自身为止。
二、人类与自然关系的本质命题,是伙伴是朋友,而不是主人或仆人。以主人自居,仆人自居,还是以伙伴相处,朋友相处,是确立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又一个基本课题。人类自有文明以来,我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始终停留在不是主人就是仆人这样的一个层面,始终没有超出这个层面。主人就是人类自身独立于自然界之外,把人类自身与自然界割裂开来,以统治者自居,而忘记了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人类是自然界的婴儿。仆人就是人类在自然界面前无所作为,面对自然的侵害逆来顺受。从世界文明史来看,这个层面已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超越这个层面,从思维上进行理性的探讨与前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抛弃旧的观念,注入时代发展新的要素,扩充新的内容。那么究竟该如何做呢?人类走过的足迹告诉我们。我们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自然界是主人,我们是仆人”的关系,又不是“我们是主人,自然界是仆人”的关系,而是共同前进的伙伴关系,是共同发展的朋友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放下主人的傲态,放下仆人的卑态,平等地与自然对话,理性地与自然握手,与自然共同发展,共同前进。只有这样,自然界才会越来越美好,人类的前景才会越来越来光明。
三、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现实命题,是共生、共赢、共荣,而不是征服、改造、索取。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既然是伙伴关系,朋友关系,那么要求人类在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必须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前提,克服目光短浅、急功近利思想,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并进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人类的思维视点,不能关注在征服上、改造上、索取上而是放在共生、共赢、共荣上;就是要求人类去爱护自然、保护自然,对自然抱有一种敬畏的心情,努力为失去平衡支点的自然界做些“亡羊补牢”式的修补或调整;就是要求人类适应顺应自然,利用自然自身固有的运动规律,更好地创造美好的生活;就是要求人类克服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思想,摒弃短视眼光,着眼现在,放眼未来,倡导并树立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人类最大美德的观念。
参考资料:http://www.zawen.net/html/ryzr/2005-09-14-15-58-28.htm

任何有生命力的学科都有其赖以存在、发展的独特的基本理论或核心理论,缺乏独特基本理论的学科是不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短命”学科,各门法律学科或分科也是一样。
在前阶段,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研究主要是一种基于法律规范分析和法律制度研究的应用性研究,很少涉及或深入研究环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缺乏对环境法的理论思考。绝大多数环境法专著或环境法教课书,除了照搬或转抄其他法律学科的一些理论外,几乎没有任何特色的环境法基本理论。另外,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有没有环境法的独特的基本理论,什么是环境法的基本理论,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有的人甚至认为,环境法和环境法学没有什么特色,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将环境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分科,没有什么必要。这是我国环境法学长期处于缓慢发展阶段、环境法学一直没有真正成为一门法学分科的重要原因。研究环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就是对环境法进行理性思考,把环境法体系、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治秩序建立在环境法学的牢固的基本理论之上。
笔者认为,环境法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时期,环境法学 经过许多环境法专家的长期摸索和反复探讨,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环境法学基本理论,这就是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有关调整这两种关系的法学理论作为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环境法向着更加科学、完整、综合、独立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由于我国法学界对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已经有许多深入系统的研究且已达成共识,本文重点论述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必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19世纪中期,恩格斯曾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大量论述,其基本观点在今天看来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有些话已经成为经典言论,对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与自然之间具有一体性
自古以来就存在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特别是到了近代社会,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迅速增强,往往把自己摆在自然的对立面,宣称要战胜和征服自然。针对这种观点,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随着自然科学的大踏步前进,“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次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那种关于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越不可能成立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在恩格斯看来,人不是处于自然的外部,而是自然的产物和组成部分。他讲的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就是指人本身具有作为自然的产物并始终归属于、依存于自然的属性。
事实上,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物种的确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体的生命活动始终遵循自然规律。在自然界的长期演化中,人类形成了超越其他物种的智能,并建立起极其复杂而严密的社会组织体系。虽然人类同其他生物和无生命的物质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特别具有高度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是人类本身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而且始终同自然之间保持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没有人类,自然照样存在,即自然不依存于人类;但是人类只有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才能生存,即人类始终依存于自然。
理解人与自然的一体性,有助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定位。虽然人同其他事物相比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但是人并非生活在自然之外,更不能把自己凌驾于自然之上,否则就难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看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际上是人作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同周围的环境和谐相处。诚然,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改造和利用自然。但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具有一体性,对自然的任何改造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人自身,所以绝不能把自然当作可以被随意改造的对象。自然的某些部分通过改造能够更好地为人类所利用,另一些部分则只有保持原貌,避免被人类改造和破坏,才能为人类所利用。人类改造自然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应当有一种自我约束。
二、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恩格斯认为,人所以比其他一切生物强,是因为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我们一天天地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的习常过程所作的干预所引起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 (出处同上)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是人类力量的源泉,也是人与其他生物最本质的差别。
从国内流行的一些社会科学方面的教科书和工具书对生产力的定义及解释来看,大都把生产力定义为人们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其实,利用自然是所有生物的本能,不少高等动物甚至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改造自然。例如,水獭筑坝、蜜蜂筑巢,就其客观效果来说也是对自然的一种改造。虽然这些动物改造自然的能力无法同人相比,以致被认为完全属于本能,但毕竟也在它们活动的范围内改变了自然的原貌,使之能够更好地为它们所利用。因此,严格地说,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并不是人与其他生物的本质差别。只有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来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才是人与其他生物的本质差别。在原始社会,人们最初只是在自己活动的范围内利用自然,包括采集野果,围捕猎物等,后来在劳动中逐步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当原始人捡起一块石头打击猎物时,还只是利用自然;当他把石头磨成特定的形状以便更好地使用时,已经改造了自然;至于开垦荒地种植农作物和驯养动物,则包含了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运用。如果原始人停留在只是利用自然的状态,一点都不知道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那么同其他动物就没有本质区别。人所以能够从其他动物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在长期劳动中逐步形成了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的能力。在近现代社会,人们认识自然规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逐步形成了门类繁多的科学技术。只有不断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才能科学地而不是盲目地改造自然,从而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减少乃至消除浪费和污染。
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只是注意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近的后果,而对较远的后果缺乏认识;等到这种较远的后果经过积累而变得相当严重时才引起关注,最终造成巨大损失,甚至难以治理和挽回。这个问题在近代社会已经暴露,欧亚一些地方砍伐森林,导致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就是如此。恩格斯对这个问题给予了富有远见的关注,告诫人们要学会预见和控制生产行为干预自然所引起的较远的后果。联想当今世界面临的一系列环境问题,重温恩格斯的教诲和告诫,人们应当有所启示和感悟。
三、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
有不少文献引用恩格斯的论断:“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这一著名论断已经成为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经典言论。
现代人为改造自然所取得的成就而感到自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些成就并不意味着人类战胜了自然。所谓战胜或胜利,通常是相对于战败或失败而言,既然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应当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征服和战胜自然的观念。不应在人与自然之间人为地构造战胜和战败的关系。事实上,人们改造自然的一切成就都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取得的,没有理由说是战胜了自然。何况这些成就往往存在对自然和社会的负面影响,最终或多或少招致自然的报复。恩格斯当年所分析的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和欧洲一些地方破坏自然而遭受报复的情况,同现代社会的情况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由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少数发达国家大量排放各种温室气体和消耗臭氧的化学物质,导致全球温室效应增强和臭氧层破坏,危及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通过国际协议来减少温室气体和消耗臭氧物质的排放;一些杀虫剂和化学物质最初被研制成功时曾誉为重大发明,并大量使用,后来才发现最终却会严重危害人自身,不得不禁止使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各种污染物大大超过环境承载限度,不得不投入并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治理污染,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经济发展的成果,甚至得不偿失;国内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导致土地荒漠化,最终不得不退耕还林。这类事例不胜枚举。
所谓自然的报复,是一种拟人化的说法。自然是按照客观规律运行,本来不存在什么恩赐和报复。但是因为我们人类宣称要征服和战胜自然,常常违反客观规律,结果遭受损失,在观念中被认为是自然的报复。不论怎样看,人类都需要冷静地反思自己的观念和行为。自然具有无限的广阔性和复杂性,总是存在未知领域,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类认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能力是有限的;自然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无论古代和现代,人类都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违反自然规律最终会自食其果。现代人无需回到过去敬畏自然和盲目崇拜自然的状况,但在自然面前保持谦虚谨慎,虚心向自然学习,在按自然规律办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不失为明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