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北brt路线查询:谁能举一个例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02:59:10
如果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也不应当知道时,诉讼时效期限不开始进行计算。谁能举一个例子?
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叫“也不应当知道”,guchuanhu 的例子中,我显然已经潜意识知道自己被侵权了。

元旦,我去河南少林寺旅游,言语冒犯一老和尚,被打了一掌,当时一点事情没有。
回家一个月后开始吐血,经脉尽断,此时才是我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日,诉讼时效从知道之日起,就是二月一日起起算。

不应当知道就是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和知识水平,不可能知道的。比如我一个文人,哪里懂内功嘛,挨了一巴掌还有内伤,就不是我应该知道的。

例二:正月正,韦小宝入宫,海大富威胁他去寻找42章经,随手在他肩膀上轻拍一下,韦小宝未在意。半年后,经陈近南观察,小宝原来中了化骨绵掌,几不可救治。此时,是韦小宝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日。
这个案例很符合你的标准吧?这下你满意了吧?

你去商场买了一个台视,用了五年,电视炸了,你受伤了,此时你知道你的权力受到侵害了,五年前你一直不知道,时效从你受伤开始计算

guchuanhu......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