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区机场大巴路线:人们常说7情6欲,究竟什么是7情6欲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1 13:22:02

俗话说:花有五颜六色,人有七情六欲。

何谓七情?《礼记-礼运》说:“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可见,情是喜怒哀乐的情感表现或心理活动,而欲是七情之一。奇怪的是,佛教的“七情”竟与儒家的“七情”大同小异,指的是“喜、怒、忧、惧、爱、憎、欲”七种情愫,把欲也放在七情之末。中医理论稍有变化,七情指““喜、怒、忧、思、悲、恐、惊”七种情志,这七种情志激动过度,就可能导致阴阳失调、气血不周而引发各种疾病,令人深思的是,中医学不把“欲”列入七情之中。

那么,什么是六欲呢?《吕氏春秋-贵生》首先提出六欲的概念:“所谓全生者,六欲皆得其宜者。”那么六欲到底是什么东西?东汉哲人高诱对此作了注释:“六欲,生、死、耳、目、口、鼻也。”可见六欲是泛指人的生理需求或欲望。人要生存,生怕死亡,要活得有滋有味,有声有色,于是嘴要吃,舌要尝,眼要观,耳要听,鼻要闻,这些欲望与生俱来,不用人教就会。后来有人把这概括为“见欲、听欲、香欲、味欲、触欲、意欲”六欲。但佛家的《大智度论》的说法与此相去甚远,认为六欲是指色欲、形貌欲、威仪姿态欲、言语音声欲、细滑欲、人想欲,基本上把“六欲”定位于俗人对异性天生的六种欲望,也就是现代人常说的“情欲”。

现代人似乎更喜欢笼统地提“七情六欲”,而不把七情六欲作具体的区分。有一首流行歌曲,歌名就叫“七情六欲”,歌词记不太清楚了,但有几句印象很深,说什么“醉了吧反正清醒更断肠”,“陪你走过一段七情六欲全都品尝/爱你的苦不要你扛泪不要你挡/七情六欲打翻/笑着哭哭着笑去想你的模样;……”具体哪七情六欲歌者虽然没有说清楚,但却把现代青年失恋后醉生梦死的心态和感觉唱得淋漓尽致、死去活来了。

说到这里,情与欲似乎已经得到了统一。也就是说,情与欲是不能分开的,没有情哪来的欲?没有欲又哪来的情?没有情,没有欲,六根清净,四大皆空,不食人间烟火,没有儿女情长,没有悲欢离合,这样的人不是尼姑、和尚,就是神仙、鬼怪了。

由此观之,七情六欲是人类基本的生理要求和心理动态,是人性基础的基础,是人人皆有的本性,也是人间生活的最基本色调。但人与人并不一样,七情六欲的表现也就有五花八门,正所谓七情六欲人人有,千差万别各不同。正因为如此,如何表现人的七情六欲,就成了文学艺术创作取之不尽的源泉和气象万千的话题。

然而情毕竟不等于欲,在现代汉语概念里,情与欲还不完全是一回事。情主要是指人的情感表现,属于人的心理活动范畴;而欲主要是指人的生存和享受的需要,属于生理活动的范畴。有一句谚语说:情太切伤心,欲太烈伤身,说明情与欲分别属于“心”与“身”两个联系密切但又不同的领域。其次,情与欲互动互补,相辅相成,情可以生欲,欲也可以生情;欲的满足需要感情的投入,而情的愉悦也有赖于欲的满足。但如果非要对情与欲排个坐次,分个先后,不妨展开一场辩论,那么正方和反方恐怕都可以振振有辞,说得头头是道,讨论起来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热闹而有趣。不信你去问热恋中的青年男女,他们虽说身临其境,但肯定很难说清楚情与欲到底是怎么个关系。文学艺术作品如果无情无欲,恐怕就不成其文学艺术了,但如果你想从文学艺术作品中找答案,可能就更扑朔迷离,云遮雾障,稀里糊涂了。

不过科学家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说法。在我们生存的世界里,可以把一切分为矿物、植物、动物三大类。矿物是没有生命的;植物有生命但没有欲觉,只有接受而没有感受;动物有生命有欲望,而且知道“感受”。人是动物,当然具有求生存的基本欲望,所以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但人毕竟不是禽兽,而是高等动物,是“万物之灵”,比起禽兽的欲望当然要高级得多,也就是说,人类不仅能接受信息,感受信息,而且还能因授受信息而感动、激动、冲动,并理智地加以节制或处理,把动物的欲望发展到情感和理智的高度,而普通动物的欲望和感受只停留在本能的水平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学艺术就是表现人的七情六欲的艺术。看一件文艺作品的精粗、雅俗与高下水平,有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作品表现人的七情六欲时,究竟达到了与时代相适应的情感和理智的何种程度或高度

何谓七情?《礼记-礼运》说:“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可见,情是喜怒哀乐的情感表现或心理活动,而欲是七情之一。奇怪的是,佛教的“七情”竟与儒家的“七情”大同小异,指的是“喜、怒、忧、惧、爱、憎、欲”七种情愫,把欲也放在七情之末。中医理论稍有变化,七情指““喜、怒、忧、思、悲、恐、惊”七种情志,这七种情志激动过度,就可能导致阴阳失调、气血不周而引发各种疾病,令人深思的是,中医学不把“欲”列入七情之中。

那么,什么是六欲呢?《吕氏春秋-贵生》首先提出六欲的概念:“所谓全生者,六欲皆得其宜者。”那么六欲到底是什么东西?东汉哲人高诱对此作了注释:“六欲,生、死、耳、目、口、鼻也。”可见六欲是泛指人的生理需求或欲望。人要生存,生怕死亡,要活得有滋有味,有声有色,于是嘴要吃,舌要尝,眼要观,耳要听,鼻要闻,这些欲望与生俱来,不用人教就会。后来有人把这概括为“见欲、听欲、香欲、味欲、触欲、意欲”六欲。但佛家的《大智度论》的说法与此相去甚远,认为六欲是指色欲、形貌欲、威仪姿态欲、言语音声欲、细滑欲、人想欲,基本上把“六欲”定位于俗人对异性天生的六种欲望,也就是现代人常说的“情欲”。

现代人似乎更喜欢笼统地提“七情六欲”,而不把七情六欲作具体的区分。有一首流行歌曲,歌名就叫“七情六欲”,歌词记不太清楚了,但有几句印象很深,说什么“醉了吧反正清醒更断肠”,“陪你走过一段七情六欲全都品尝/爱你的苦不要你扛泪不要你挡/七情六欲打翻/笑着哭哭着笑去想你的模样;……”具体哪七情六欲歌者虽然没有说清楚,但却把现代青年失恋后醉生梦死的心态和感觉唱得淋漓尽致、死去活来了。

说到这里,情与欲似乎已经得到了统一。也就是说,情与欲是不能分开的,没有情哪来的欲?没有欲又哪来的情?没有情,没有欲,六根清净,四大皆空,不食人间烟火,没有儿女情长,没有悲欢离合,这样的人不是尼姑、和尚,就是神仙、鬼怪了。

由此观之,七情六欲是人类基本的生理要求和心理动态,是人性基础的基础,是人人皆有的本性,也是人间生活的最基本色调。但人与人并不一样,七情六欲的表现也就有五花八门,正所谓七情六欲人人有,千差万别各不同。正因为如此,如何表现人的七情六欲,就成了文学艺术创作取之不尽的源泉和气象万千的话题。

然而情毕竟不等于欲,在现代汉语概念里,情与欲还不完全是一回事。情主要是指人的情感表现,属于人的心理活动范畴;而欲主要是指人的生存和享受的需要,属于生理活动的范畴。有一句谚语说:情太切伤心,欲太烈伤身,说明情与欲分别属于“心”与“身”两个联系密切但又不同的领域。其次,情与欲互动互补,相辅相成,情可以生欲,欲也可以生情;欲的满足需要感情的投入,而情的愉悦也有赖于欲的满足。但如果非要对情与欲排个坐次,分个先后,不妨展开一场辩论,那么正方和反方恐怕都可以振振有辞,说得头头是道,讨论起来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热闹而有趣。不信你去问热恋中的青年男女,他们虽说身临其境,但肯定很难说清楚情与欲到底是怎么个关系。文学艺术作品如果无情无欲,恐怕就不成其文学艺术了,但如果你想从文学艺术作品中找答案,可能就更扑朔迷离,云遮雾障,稀里糊涂了。

不过科学家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说法。在我们生存的世界里,可以把一切分为矿物、植物、动物三大类。矿物是没有生命的;植物有生命但没有欲觉,只有接受而没有感受;动物有生命有欲望,而且知道“感受”。人是动物,当然具有求生存的基本欲望,所以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但人毕竟不是禽兽,而是高等动物,是“万物之灵”,比起禽兽的欲望当然要高级得多,也就是说,人类不仅能接受信息,感受信息,而且还能因授受信息而感动、激动、冲动,并理智地加以节制或处理,把动物的欲望发展到情感和理智的高度,而普通动物的欲望和感受只停留在本能的水平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学艺术就是表现人的七情六欲的艺术。看一件文艺作品的精粗、雅俗与高下水平,有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作品表现人的七情六欲时,究竟达到了与时代相适应的情感和理智的何种程度或高度

七情:喜、怒、忧、惧、爱、憎、欲
六欲:生、死、耳、目、口、鼻

七情:喜、怒、忧、惧、爱、憎、欲
六欲:生、死、耳、目、口、鼻

以下无关

颁布日期 1990.04.04
实施日期 1997.07.01
失效日期
时效性 有效
内容分类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规子类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 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 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
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岳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

(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台湾和澎湖地区现在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800910
【实施日期】 19800910
【内容分类】 户口管理
【文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题 注】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