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少将刘绍文的家庭:帮我来分析一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3:41:41
2005年11月早晨7点07分左右,还没有上第一节课(第一节上课时间为7:20分,学校早已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初一某班教室内陆续来了十几名学生,教室里并无教师,其中甲某(男),坐在后在面的桌子上吃面包,这时乙某(男)与丙某(女)发生矛盾吵架,已某要扔丙某的书包,便去开窗子,因平时甲某与乙关系不错,甲某从桌子上下来,又踩着凳子跳上别的桌子,拿起丙某的书包扔到了另一同学的位置,同时由于用力乙某没站稳,连同桌子一起倒了,乙某摔倒,并没有人碰到他,拥他或拽他,结果乙某将脾摔掉1/2,摔后班主任到班发现,及时联系家长到校,打车去医院做手术,手术很成功,现恢复的很好,已出院,2006年3月便可上学。但花去医疗费近9000元,家长说学生造成八级伤残。困学校已给每名学生上了保险,询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乙的医疗费能报近5000元,乙的监护人提出剩余的400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请问:学校在这次学生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和责任?是否应赔偿费作?理由是什么??求法律,结果会怎样?

1,由学校举证证明校方尽到了管理的义务,如果能证明,校方不承担,不能证明要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为人身损害行为发生在学校,所以,应当由学校来举证其是否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谁是举证方谁败诉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因为难举证.....举证义务方如果无法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是承担败诉的结果......

具体都不用说了吧!央视早演过类似的案例了.
这种事情学校跑不掉的,因为是相当于家长把孩子托付给了学校,在学生进入学校没有放学的这段时间内,出了事情学校或多或少的要承担相关责任,只能说因为是下课时间,没有老师监护,可能法律上要从轻做出判决吧

可以索赔。
理由是学校没有履行监护义务。
初一的学生还属于未成年儿童。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他进入学校的时候,学校就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监护。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学生在学校里面发生意外伤害。则可追究学校责任。

学校当然有过错,但是赔偿费用可能性不是很大,因为学校给每个学生都投保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就基本上代表了学校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和责任,因为依据法律学校对在校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职责,而此案中学校在学生正常到校后为尽到监护责任,没有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应当赔偿医药费用,而且我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除非学校入的是校方责任险),因为学校对学生的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对学生的赔偿是基于合同义务,二者不能互为补偿。但诉讼中法院考虑到学校的公益性可能会不采纳此点。(如果保险是学校出钱入的,判全赔的可能小,如果是家长出钱入的,律师应据此坚决要求判全赔。)
综上,诉讼结果为至少判赔4000元。

学校肯定有错啊,明明是自己要开会的,又不来人,让同学们在一起吵,不过说到法律,我觉得应该要去查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