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达光电招聘要求:法律问题呵呵~是不是很难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23:32:41
呵呵~是不是很难啊~~40:某甲,某钢铁厂工人,某日下夜班途中,路遇乙手持笔受抢劫。甲见路边有一根木棒,迅速捡起,打落乙手中的匕首,趁乙某慌张之时,甲又一棍将乙打昏。看着躺在地上的乙,甲想,听说碰上抢劫的,打死了也不犯法。于是,并捡起乙掉在地上的匕首将乙刺死。问:甲的行为是否正确行使无限防卫权?

41:无业游民甲,一晚上潜入某大学宿舍楼行窃。因学校刚放假,宿舍内基本无人。甲偷入某间宿舍内发现床上有一人,甲误以为是女生,起色心,扑上去掐住那人的脖子,打算掐昏后强奸。床上的人被惊醒后拼命挣扎,甲又将枕头抽起来压在那人的头上导致其被闷死!请问法院该如何判罪?

42:被继承人陈宾和妻子杨援生育子女3人:陈物,陈下,陈俊。长子陈物和万红结婚,生有2子:陈军,陈永。陈物1993年去世,万红改嫁赵进,赵进和前妻生有一女赵洁和他们共同生活。次女趁下和李届结婚,生一女李梨。趁下1995年去世。三字趁俊未婚,现在还活着。杨援1990年就因为兵去世。后来趁宾一直和李杰生活,并由李杰照料生活,陈突然2000年去世,留下了一张1995年的10万元存单。
请逐一清晰回答!42题问题!财产该如何分配!出现错别字!请见谅!

40.木棍打晕是正当防卫,在现实危害已经解除情况下,杀死乙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范畴,属于故意杀人罪。
  41、强奸未遂、故意杀人。至于其盗窃罪是不成立的,犯意转化成强奸了。
  42.继承人有:陈军,陈永,李梨。(属于代位继承)
  陈俊(法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李杰(丧偶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
  平均分配,一份2.5万,陈军,陈永算成一份。

  补充:不好意思,没注意这两个人是一个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随手写错了。
  至于其他的答案我还是坚持我的意见。

  楼上的还是个学生,没考过司法考试吧?看点正规的书,省得被骗了。
  一、犯罪未遂里哪里有什么“主观不能犯”?主观不能犯不成了中止了吗?未遂分为对象不能犯和工具手段不能犯。将男人误认女人实施强奸,明明是对象不能犯!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明显,定其故意犯罪跟认识错误有关系吗?我不知道哪个学校的老师教你的这个不是强奸未遂,误人子弟(或者你看了江湖骗子的教材?)。
  二、这个吸收犯的问题上,盗窃和强奸杀人是侵犯的相同犯罪客体吗?吸收犯的条件是数行为侵犯相同的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同样客体吗?
  三、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你应该学过吧?分析犯罪有不考虑犯罪主观方面的吗?至于意图确实不是本案定罪的必要条件。但是作为案例讨论,对犯意转化必须有所说明。实践中办案根本就不会提起盗窃罪的。

  至于楼上几位刑法学得怎么样我不知道,但是鄙人通过司法考试了,不至于连刑法都没学好。

会很难吗?我怎么不觉得?......

40,无限防卫权根本不适用已经失去侵害能力的侵害行为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而不是本案中躺在地上并丢失匕首的乙,在甲捡起乙掉在地上的匕首后,乙已经不可能进行不法侵害了......后面的甲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41,法院应当定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无业游民甲构成数罪,是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属于吸收犯,吸收犯的吸收形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

上面甲所谓的强奸的犯罪意图属于不能犯,是认识错误中的一种: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案中强奸罪的客体妇女的性自由权根本不存在,如何成立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当然不能成立强奸未遂....而盗窃罪明显被故意杀人吸收了....属于处断的一罪........会很难吗????

42,A,陈宾妻子杨援生90年死亡后,对95年的存单遗产没有直接的关系的话不影响继承....如果有关系就适用夫妻共有财产....

B,2000年陈宾死亡后,已经死亡的93年死亡陈物和95年死亡陈下的子女代位继承.....但是,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份额,就是说陈军和陈永只能一起继承其父亲的一个份额,由于赵洁不是陈物的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李梨代位其母陈下的份额........陈俊的份额没有争议......但是,还有陈宾的女婿李杰(届)由于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结论是:

10万元应当分为4份,每份2万5.....一份由陈军和陈永平分(直系血亲子女代位继承)....一份由李梨继承(代位其母陈下继承).....一份由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李杰(届)继承.....一份由唯一健在的子女陈俊继承......

法律依据:继承法

(直系血亲子女代位继承)....(代位其母陈下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会很难吗???不会吧!!!凡是41题认为有强奸未遂的都是法学没学好的....看一下主观不能犯和认识错误吧......没有客体可以构成犯罪吗???.....再看一下犯罪构成吧........倒.......强奸罪的客体难道不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这里有所谓的妇女性自主权吗??....连妇女都没有吧???......难道被害人作为男人居然有妇女的性自主权可以侵犯???????

法学逻辑混乱的结果就是这样,非常容易被表面的行为和状态所扰乱,用法学逻辑一分析,用犯罪构成去套用,会很难吗???????!!!!!!!!!!!

楼上的同志继承法明文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陈军,陈永怎么能各自享有一份继承权,当然要共有一份其父亲的继承份额......

还有第41题有人认为,犯意转化成强奸了就否认盗窃罪是错误的,本案中的盗窃罪是被故意杀人罪吸收之后才处断一罪的,而不是因为甲的犯意转化而消灭,甲有盗窃的犯意并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如潜入宿舍...这时不论甲犯罪中止,还是未遂,还是既遂都构成了盗窃罪....并不能因为甲犯意的转变而否认甲的盗窃罪......绝大多数的犯罪构成只与犯罪客体有关系,跟犯罪意图,目的,动机都没有关系....否则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不是除了犯罪客体还要加上犯罪意图???

这家伙防卫过当,要坐大牢了
当然是判他强奸杀人行窃
都有权

40.这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同时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题中某甲用木棒打倒某乙时并不是某乙对某甲进行侵犯的正在进行时,而且某乙已经被打倒在地 了,某乙还将他刺死,这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属于故意杀人罪。

40 防卫过当 要负、刑事责任
41 强奸未遂 故意伤害及偷盗
42 有点乱 没太看明白啊

这家伙防卫过当,要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