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国之春小区:市民社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8:09:33

“市民社会”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理论,这里的“市民”当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与“村民”相对应的概念。
自古典时期、近代以来德国的马克思、黑格尔以及现代哈贝马斯等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对“市民社会”均有适用;八九十年代以来的中国学界对此有浓厚兴趣。其英文名civil society,在汉语中有译作公民社会、文明社会和民间社会的。最早的含义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的,黑格尔是从相对于家庭和国家角度定义的,现代政治学理论则是相对于政治国家来适用的。
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该理论对法学、法制有重要的影响并且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比如现代以来人类法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对传统“公私两元”的法律分类形成的颠覆性冲击,就表现在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形成。这种最新的法律部门类划分,即与市民社会理论有关。
你可通过阅读相关的政治学、法学著作对此有更深入的理解。

市民社会关键在于公民权的觉醒,不在于国家权利的扩张。市民社会强调自治,不强调政府的过渡规制。市民社会还要有一个广泛的基础,那就公民的契约式合作思维的启蒙和指导自身的实践,即他们要能在社会生活中有充分的公共理性来把握冲突,进行建设性的合作,而不是简单的情绪行为。
因此,在现时的中国社会中,谈中国的市民社会为时尚早,因为我们远没有建构好其所需要的基础,我们需要建构一种崇尚合作、契约、信任、自由和法制的新文化,而不是一种原有的所谓“和”的儒士文化,从内部考虑而言,“和”的文化远没有形成公共的理性,和追求自由,而是一种“奴性”和过渡依赖“自我克制”。新文化需要深入人们的生活指导中,否则,范围的局限,将使其无法达成共同文化基础的形成。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
在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例如,当代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他说:“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注: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再如,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又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著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他说: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不过,它仍然存在于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之中。”(注: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第56、57页。)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 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观点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从而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观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概括,可以说是近代以降这一问题讨论的总结。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剖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才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疑,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的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民社会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些发展都是在业已确立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做是特定社会“一切物质关系”的观点,为后来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方法和认识路径。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从市场经济中人们“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出发把握市民社会,并将它的本质规定为“经济交往关系”,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交换领域,等同于黑格尔所谓“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交换关系及其所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的交往方式进行。市场交往中的契约活动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最基本的活动,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因而制约着其他一切活动的进行;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契约关系也因而成为塑造市民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如果离开了市场中的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代分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会。但是,单纯的、不受制约的经济交往领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领域,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交换领域,是绝对原子化的市场关系。这一领域的确是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可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它的纯粹形态只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育的早期。这种典型的“经济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过去时态,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个人平等极为缺乏的特定历史时期。在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市民社会的私人自律单纯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私人自律的市民社会仅仅由有产的资产阶级来代表。这种市民社会已经不可能再出现,即使是对在现代社会中刚刚开始建立市场经济的社会来说,也已经不再可能,因为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已经消失,不可能再现。换言之,那种纯粹的“经济市民社会”是一种原发性的市民社会,只能存在于原发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形成时期,因为在这一时期里,国家对经济的渗透能力尚未形成;它也只存在于民主制度尚未充分确立的时期,因为只有在这一时期,自由的经济交往才由对私人财产进行保护的私法而不是由民主而获得保障。马克思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的角度理解社会历史的,他也绝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虽然他并没有像后来的哈贝马斯等人那样明确强调文化批判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不意味着他就否定它可以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部分。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反对将他们的社会历史理论“化约为”单纯的经济决定论,还是遭到了继承者和反对者们的双重误解。泰勒所谓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几乎完全化约为经济领域”的说法代表了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看法,但这却是一种深刻的误解。这种误解并非毫无缘由,如前所述,它是斯大林模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解释体系所导致的。这种解释体系同样是一种误解,而且是一种系统的误解,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不能等同于“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而且,正是由于它包含了比后者更为丰富的社会关系和生活内容,才成为一个有独立价值的范畴。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的研究来说,市民社会理论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长期以来,正是由于对这一问题的忽视和回避,才使得我们无法有力地回应所谓“非经济决定论者”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歪曲和攻击。当代一些“后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将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文化批判领域看做是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的新形式,并试图以此拓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这些努力虽然还有待深入,却无疑表明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一种具有巨大活力和理论合理性的社会历史理论。当然,当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已经极大地区别于马克思时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如何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现实研究市民社会的新发展,无疑是当前理论工作者新的历史任务。
这也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市民社会并不是西方文化的特殊产物,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虽然有不少学者对此持有异议或怀疑的态度,但是,只要我们看一看那些不具有西方文化传统的民族在取向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之后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巨大变化,注意到 在它们的社会中迅速崛起的非政府力量的作用和影响,我们就不会再局限于文化主义的立场而看不到经济关系的决定性作用。既然“市民社会”并非只是某种文化的“特殊语式”,那么,当我们今天也取向于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时,我们就必须正确地面对和解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正确地把握市民社会和国家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变化了的经济关系和全部生活关系上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这也许就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所具有的最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