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研究生招生网: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05:47:00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楼上的有点问题.
1、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对于王某的女婿,应当作为第一继承人,根据:“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王某在女儿去世后一直与女婿和外孙女生活,在一定意义上,其女婿对他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2、女儿王乙先于父亲死亡,已经丧失继承权。但其女儿有代为继承权。
3、王甲作为子女,作为第一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4、王丙同样是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虽然他在父亲去世后去世,但他是在继承开始后死亡,所以,他仍有继承权,但他已经死亡,继承权丧失。由其配偶和(无)子女代位继承。
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产时,继承人有:王某的女婿、王甲、王丙的妻子、王乙的女儿。
谢谢楼下jlspws 的提醒~!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于王某去世后没留有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去世后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本案分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为:
王甲,王丙,王乙(由于王乙先于王某死亡,因此其应当继承的遗产由其女儿,也就是王某的外孙女代位继承)
这样,王某去世后,王甲,王丙,王乙的女儿各继承1/3的遗产,也就是各1万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王某在去世前和王乙的女婿共同生活,可以在继承的时候考虑适当多分得王某的遗产
王某去世后,王丙死亡,由于其无子女,因此其从王某处继承的遗产作为自己的遗产其配偶继承

楼上的:王乙的妻子?请看清楚题嘛!

即承认:王乙丈夫及王甲之子,应平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