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星巴克咖啡师工资:宪法问题求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2:01:47
1、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是原来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是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侯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1: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应当1/3-1倍于应选名额,也就是应选代表为3名的话,正式候选人应当为4-6人
2:在选举有效的情况下,独立候选人获得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通过的,应当视为选举有效,因此选委会决定重新投票另行选举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