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剑英雄装备出售: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1 18:23:54

跨国银行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入东道国,直接关系到其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接受何种监管等。
广义的准入形式系指世贸组织GATS协议所允许的四种金融服务提供方式: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或接受者均不发生位移,故亦称为“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提供者不移动,接受者发生位移,故又称为“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3、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提供保险服务[1];4、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方式中供应者个人发生流动,而服务接受者不移动,故人们将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称为“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

狭义的跨国银行准入形式仅特指跨国银行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东道国提供金融服务所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是上文所提及的分行、子行、合资行、代表处等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