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报税流程演示视频:我想有一个网站,想卖自己做的程序代码,是否属于经营性icp的范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1 20:23:57
请各位回答,不要粘贴规章制度,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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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消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行为不涉及上述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均属于非经营性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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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是搞不明白了,有经验的兄弟们告诉我一下啊~~
唉,刚才打电话到本地通信管理局咨询了一下,他竟然说只要通过网站赚钱就都算,连网站上打广告就算。。。

我没语言了。。

在目前国内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icp注册也就相当于两个人同居了一段时间,想让家里人放心一样,去注册中心注册一样的道理。
不去注册完全可以经营,但不属于他们的范围,不过你要是做的比较大了的话,建议还是要去的,毕竟一个受保护,一个不受保护。

四楼的说法,我觉得不大对,
国家信息部严格规定,经营性的网站必须办理经营性icp
不然就是非法
要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节选: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名词解释: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BBS:即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