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秀丽维修中心电话:右小指远指间关节融合术能否认为等同于骨折内固定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8:00:29
我是私营业主,我的一名员工工作时不辛受伤,为了工人的右小指功能得到最大成度的恢复,也为了在以后的赔偿能减少损失,我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到苏州有名的手外科医院(瑞兴医院),医生诊断为右小指电锯伤,经过手术治疗后,伤者很快就康复出院,伤者向劳动部门提出了伤残鉴定,当我接到了伤残鉴定通知书的时候大吃一惊,伤者目前的壮况是右小指远指间关节弯曲受限,而伤残的最低标准(十级)是“双手除姆指外,任何一指远侧关节离断或功能缺失。”也就是说其情况还不够十级标准,但通知书上却将其定为九级伤残,其理由是符合标准九级中的一条“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也就是说只要做了骨折内固定术,不管是做在哪里都是九级伤残。如不做这个手术,截肢后只够十级伤残。
我查阅了伤者病历和出院记录,上面并无骨折内固定术的记录,出院记录上的手术名称明确记录着“右小指远指间关节融合术”请教各位专家,右小指远指间关节融合术能否认为等同于骨折内固定术。不胜感谢!!

我是骨科医生,但不熟悉法律规定.

右小指远指间关节融合术,应该是需要科氏针固定的,骨折或两关节断面(有没有骨折?)愈合后再拔除,具体怎么做的要查病历.
但是评残的标准规定不详细,这也是很难界定的.涉及到法律的话就没必要讲自己的道理,你可以申请上级重复鉴定.这个问题要由法律说了算.

指远指间关节融合术后失去运动功能,应为伤残的最低标准(十级)。关节融合术不同于骨折内固定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