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流程图 生成doc:在30.40年代军衔是怎么设置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18:47:48
经常听到军长,师长,团长。
喝中国现在的军衔有区别吗?

还有,中国21世纪的军衔是怎么规定的?

3等,10级?将,校,尉?

国民党军队的军衔一度很是混乱,在孙中山革命时代就有,但是各派军阀之间一直不是很统一,到了1943年左右出台了一套统一的军衔,至此才有了一个完整的体制。

1943年以后(至今台湾军队仍在使用)的国民党军官军衔如下(前两级为1943年新军衔制特别加设的,为了把蒋介石、各派军阀头目和普通上将区分出来):

特技上将(五星)——对应蒋介石一人,为其特设,现已取消。
一级上将(四星)——各派军阀领袖,张学良、白崇禧、陈诚、李宗仁等,现在授予台湾军队顶级将领。
二级上将(三星)——军长
中将(二星)——师长
少将(一星)——旅长
上校 ——团长
中校 ——营长
少校
上尉
中尉
少尉
(可以看出来国民党军队的军衔授得比较高。)

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

(一)军队官员分类和军衔等级区分

1931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陆、空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军队官员仍分为军官、军佐两类。军官军衔仍分为三等九级,并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衔称。随着空军的发展,增设航空军官,这是中国第一次设置空军军衔(实际佩带是1933年2月)。军佐仍不设上等第一级,故最高军衔为中将,在军佐衔称上取消了原来合有职称的内容,改为军衔加专业勤务字样。例如,军需总监改称军需中将,一等军医正改称军医上校,三等司药正改称司药少校,一等兽医改称兽医上尉,其余类推。少尉军官之下仍设准尉一级,与准尉同等官称准佐,准尉和准佐均“不列入官等”。士兵亦仍分六级,除废除掌工、鞍工、靴工等烦琐的名称外,基本沿用原衔称。

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党政府先后重新颁布“陆海空军官制表”和“陆海空军士兵等级表”,陆军增设通信兵衔,空军增设机械、军需、军医衔,海军兵衔改为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并在三等兵之下增设一等练兵、二等练兵。至此,陆海空三军各自形成独立的军衔体系。另外,军佐又恢复了北洋政府时期含有职称内容的衔称,一直沿用至1949年。

1935年3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上将任官施行条例”和“特级上将授任条例”,把上将衔分为三级:一为二级上将,又称三星上将,授予“建有殊勋”的陆海空军中将;二为一级上将,又称四星上将,授予“再建殊勋”的陆海空军二级上将(相当于元帅衔);三为特级上将,又称五星上将,授予“陆海空军最高军事长官”(相当于大元帅衔)。经过以上充实、修订,国民党军队军官军衔计三等十一级,军佐军衔计三等八级。

1942年国民党政府修正颁布“陆海空军官制表”和“陆海空军士兵等级表”,陆军又增设战车兵衔;空军又增设电信、测候衔,并在军士之上增设军士长衔,分一、二、三等。海军军衔未作更动。这样,陆海空三军军衔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1945年2月,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空军官制表”和“空军士兵等级表”,其军衔等级仍同前。空军军衔薪金,从下士至中将各分为一、二、三级,二等兵至上等兵各分为两级,放有一、二、三级将校尉等之称。此后,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覆灭,未再见其军衔有大的更动。

(二)官佐授衔和晋衔

1934年至1940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陆海空军“任官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他们认为,“凡军官佐均先任官”,尔后依官任职。这些条例和细则,除沿用北洋政府补官令的一些内容外,对军官、军佐初任(旧称除补)、叙任(旧称叙补)、晋任(旧称升补)、转任(旧称转补)等作了许多新的规定。

在初任条件上,除强调学历和现实表现外,增订了准尉升少尉的要求。陆、空军规定,“准尉升少尉,必须服满准尉职务二年以上,曾受应行准备教育,成绩及格,但不得超过初任军官佐的三分之一”。海军规定,“准尉确有经验,著有劳绩,得任为少尉,但晋至中尉为止”。

在晋任条件上,增订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晋任必须逐级递进,不得超越”。“晋任必须经过规定之实职年资”,“实职年资称为停年”。

陆军各级官佐平时、战时停年如下:少尉平时一年半,战时缩减为一年;中尉平时二年,战时缩减为一年;上尉平时四年,战时缩减为二年;少、中校平时各三年,战时各缩减为二年;上校平时四年,战时缩减为三年;少将平时三年,中将平时五年,战时均不缩减。

海军各级官佐平时停年如下:少、中尉各二年,上尉四年半,少、中校各三年,上校四年半,少将三年,
“中将晋上将以资深而于国家建有殊勋者为限”。

空军各级官佐平时停年如下:少尉—年半,中尉二年,上尉四年,少、中校各三年,上校四年,少将三年,中将四年。

二是晋任必须有上级军衔缺额。这里不是指直接上级出缺,而是指上一“官组”军衔出缺。按“官组规则”规定,中、上将全国各编一个官组,少将以下按军兵种和专业勤务分编,约以六十人为一官组。

三是“军官佐于军事上有特殊建树,可为军人表率者,得特令晋升。除停年依照规定外,其他不受条例及细则所限”。“战时军官佐之晋任,……为补充上之必要,对于所要官阶之停年,亦可特令减缩之”

经过以上充实和修正,军官、军佐授衔、晋衔的规定,较之北洋政府补官令更加完善。

(三)军官、军佐服役

国民党政府从兵役义务角度考虑,于1934年专门颁布“陆海空军官佐服役暂行条例”,这是中国第一次对官佐服役的立法。后来,他们鉴于官佐服役是兵役的一种,便在1946年修订“兵役法”时,纳入兵役范围。

1934年服役条例,对军官佐服现役、服预备投、停役、除役等都有规定。“陆海空军官佐服役限令”(即服预备役最高年龄)为:上将七十岁,中将六十五岁,少将六十岁,上校五十八岁,中校五十五岁,少校五十三岁,上尉五十岁,中、少尉四十七岁。后来,兵役法对军官佐服役限令从三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军官佐服“现役最少年限”,规定为十年,期满后,依需要可延长三至五年;二是“服投限令”(即服役的最高年龄,包括现役和预备役),依军衔不同规定为:尉官五十岁,校官五十八岁,少将六十岁,中将六十五岁,上将七十岁;三是不能晋升的服现役最大年限,规定为:少、中尉十年,上尉十五年,少校二十年,中校二十四年,上校二十八年,到此年限仍不能晋升者,即退出现役。

旧中国的军衔制,经过了四个历史时期的沿草,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北洋新军和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是军衔制产生的初期阶段,既保留了旧时军队等级的痕迹,本身亦欠完善;北洋政府时期是军衔制的定形阶段,确定了衔称,规定了实施办法;国民党政府时期是军衔制的完善阶段,从等级区分到授衔、晋衔等,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