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积金查询:刑罚的本质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17:45:00

关于刑罚本质有四种说法:
  一是惩罚说,认为刑罚就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代表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刑罚是刑事法官根据现行法律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给予犯罪人的惩罚(Vebel),以表达社会对行为及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的概念有两个内容:
  (1)行为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生命、自由、财产;
  (2)刑罚同时又是对行为及行为人的显而易见的指责。”
  二是法益说,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法益的剥夺。代表如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所说的:“所谓刑罚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作为法律上的效果给个人科处的法益上的剥夺。分说之如下:
  (1)刑罚是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成立。个人间的关系上有损害赔偿制度,国家间的关系上有战争;
  (2)刑罚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国家征收租税、征用土地,进行征集,不是刑罚;
  (3)刑罚是法益的剥夺。作为对不法行为的措施,国家采用的甚多,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剥夺法益,以之为刑罚。刑罚将一定的法益剥夺称为刑。因而以在此特别称为刑的名称下所承认的制度为形式意义上的刑罚。”
  三是手段说,认为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代表如日本学者宫内裕所说的:“所谓刑罚,是对以犯罪为要件的犯罪行为人由法院所加的国家的强制手段,是以一定的害恶为内容的手段。
  第一,刑罚是国家的强制手段的一种形式。刑罚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态,从而刑罚的形态由国家形态所制约,并且在它是国家的强制手段的意义上,与其他社会的强制手段不同。第二,刑罚存在于犯罪与法规的关联性之下。形式上犯罪是刑罚不可缺少的要件,刑罚是犯罪的法律效果。刑法通常以‘实施什么什么行为,科处什么什么刑罚’的形式,表现这种关系。这种犯罪与刑罚的法规的关联性,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一个侧面。
  第三,犯罪与刑罚这样的法规的关联性引导出犯罪与刑罚的实质的关联性,即对犯罪的刑罚是对
  四是制裁说,认为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的制裁。代表如我国台湾学者高仰止认为的:“刑罚者,乃国家依据刑法法规之明文,以剥夺私人法益为手段,对犯罪人本身所加之公法上的制裁也”。
  我国刑法界基本上是综合采纳了“手段说”和“制裁说”的相关观点,认为“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关于刑罚本质的学说,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刑法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这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即对犯罪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报应;第二种观点是刑法新派的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不应是报应,而应是防范,即防范犯罪人继续危害社会.

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正常行使的法律。

费尔巴哈认为,刑罚的本质是使犯罪分子遭受一定痛苦的惩罚,这就迫使行为人在决定犯罪之前,必须在犯罪之乐和刑罚之苦之间进行权衡选择,并因害怕刑罚之苦而不敢追求犯罪之乐,从而放弃犯罪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