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目二考试场地:请问下适用进项税转出的情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20:03:29
对与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的情况有些不理解

先谢谢大家

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进项税转出:1. 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进项税转出,大概的意思就是:存货的用途发生改变.

关键是他已经不是存货了,因为存货是带有进项税的,所以改变用途后就不可以再带有进项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