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边框图片大全手绘: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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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精简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按 照精简原则,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但是,国家机关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越少越好,它应当适应现实的需要,现实需要发生变化,国家机关设置及其相关职能也应作出相应改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进行了几次机构改革,撤销了一些计划经济时期设立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一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监管和服务机构,对原有的国家机构的职能作了大幅度的调整,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

  第二,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三,培训和考核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精通业务,不断增长才干、提高素质,才能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激励、竞争、轮岗、回避、辞职、辞退、培训等制度,极大地增强了国家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素质,促进了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树立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第四,密切联系群众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使自己的工作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1)精简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国家机关的设置应顺应现实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
  (2)责任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3)培训和考核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分别对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及职务任免及升降与奖励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个人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
  (4)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首先,要尊重人民群众。其次,要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最后,要接受人民群众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