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内蒙古新能源:企业有权利约束职员的业余时间吗?如果是知道机密的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0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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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是说干涉员工(这位员工是为销售经理)的私生活,其男友是竞争对手的员工,公司为此调其职位。

企业可以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但是不可以采取限制休息时间的方法,企业干涉员工的私人生活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宪法》和《劳动法》都规定了员工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和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工作制。此外的时间,员工是可以自由支配的。如果企业担心商业秘密被泄漏,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即使没有约定,一旦劳动者泄漏了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了损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损害赔偿。

1,原则上无权规范职员的业余时间.

2,由于涉及商业或工业秘密的职员负有保密义务,所以,涉及秘密的业余时间的行为是受保密义务的规范的.

比如竞业禁止条款:职员的业余时间替同类型的或与公司竞争的其他公司兼职就违反保密义务.或在辞职若干年内禁止在与公司有竞争的公司工作,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特殊的职员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3,一般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应当获得额外的各种形式的保密补贴.主要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企业无权约束员工的业余时间,但兼职工作的情况除外;

对于掌握和知道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公司可以要求员工保密、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相类兼职,以及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同类工作(应给予补偿)。

要看你所谓的约束作何解了,向上面那位说的“对于掌握和知道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公司可以要求员工保密、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相类兼职”就是合法的,类似的有很多拉,公务人员、法务人员不能从商也是的,某些行业有竞业禁止也是上面说的“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同类工作”,这些都很合理了。其实只要自己不利用在公司的职务或是有可能让人误解为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损公司的活动,就没有关系。

无论这个员工是什么身份 企业都无权干涉和控制这个员工的业余时间
每个公民都有人身自由

企业没有这个权利。就算你知道秘密也没有权利,可是你不能泄露企业秘密,如果你泄露的话就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