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大图书馆: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19:03:37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请问:这么规定的意义何在呢?股票可不可以再转让或者质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