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t钢网制作视频:关于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4:30:45
毕业时跟一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协议上备注栏没注任何东西.但单位报导工作两个月后,发现与当时的承诺有很大差异,想走,但学校说发给我们的钱要加倍赔偿.请问我们必须赔偿吗?报到后没签定任何合同.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这个问题或者是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个总合同,你们只是与用人单位只草签了一个用人协议,所以你们如果走,那学校就要付赔偿责任。
或者是学校为了提高学生在用人单位的良好影响,不允许学生中途退出。但这种可能不大。
再有就是学校对你们的意见不负责,他不晓得你们的用人协议是怎么签订的,通常不履行协议的是要负赔偿责任的,所以他就按很明简单地原理回答你们。
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多属于格式合同,即通常是他们提供好的合同样本,让你们去签。这里,我没有看到你的合同,你可以请教合同法的一些专家,也可以咨询经验人士,看看是否有歧视条款,如果有,那自然作废。如果没有,你还要分析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方面,对你有利还是无利,因为用人单位对用工者的实际待遇与合同的约定在你们看来都有出入,有很大差异,这才导致你们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所以你们还是有利的;还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话,那就不受法律保护,你再查一下是否用人单位与用工者签订的约定中有通用的规定,但我想应该没有,你就可以放心地解除合同了。
还有如果是学校签订的总合同,那么看他在你们找工作付出多少努力,合同是怎么约定的。通常签用工协议的法律主体是甲乙双方,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那种附加合同是没有用的。如果打起官司,你与用工单位的合同才是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