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算编制:再问: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2 19:00:18
甲到商场买东西,将自行车停在了商场门口,乙是该商场的存车员,发现后将甲的自行车推到了自己的存车处存放。当甲出来后乙告知他已经将他的自行车存放到了存车处,甲表示感谢并交纳了5角的存车费后去取车,却发现自行车已经丢失,随后要求乙赔偿。
我想问的是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么?
问题补充:杨立新老师在《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案例16中认为这是无因管理,乙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赔偿,我觉得不是无因管理,所以来问问大家!

我认为是无因管理
你认为不是可能主要针对的是他事后交纳5角停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民法和统一以上的保管

但我认为就管理员擅自把某甲的车搬离原位置并且其动机是出于防止丢失而言。这一行为符合民法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事后的支付停车费,也可以理解为受益人支付的对方合理管理费用

当然这是就事论事。如果换个角度。我说事后付钱说明双方基于合意确认了管理合同的存在也不是不可以吧:)

我认为不是无因管理。因为已是商场存车员,且事后又有收取保管费的事实,因此构成了保管合同。“5角的存车费”应认定为构成保管合同的保管费,而不是因无因管理而付的必要的管理费用。

保管合同

不好说。因为无因管理也是可以在事后向受益人追索费用的。他帮你停车子、并且占用了场地都可能产生费用。

就如同某停车场在案件中抗辩的一样:我收的是停车场的使用费,而不是保管费。事后他还真的胜诉了。

关键要看这5角钱的性质了。是保管合同的对价,还是无因管理的成本。可以从这方面去探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