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物流公司:5月1日前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5月1日之后发生事故按照哪个标准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1 11:51:20
如果按照原来的赔偿是怎么赔?5月1日后的又是怎么赔偿的?事故发生后还可以去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吗?

你是指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吧!
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在2003年12月16日颁布,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如果保险合同是在2003年12月16日之后达成的,而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以后,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新的标准赔偿。因为达成保险合同时,新的标准已经颁布,保险公司应当知道,并且应当预料到2004年5月1日以后按新的标准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在合同中仍约定按旧的标准赔偿,应该是有意减轻自己法律责任的行为。如果保险合同是在2003年12月16日之前达成的,那就很难要求保险公司按新的标准赔偿了,当然可以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一般要增加保险费。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