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shipping news:怎样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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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方面,请大哥大姐们帮个忙老师要我们交啊。

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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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zrd.gov.cn 2004-11-2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在经历了50年的风雨历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以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本文即从两个大的方面来论述如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当家作主 优越性 专门委员会

自1954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整整经历了风风雨雨五十年,从一个探索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它作为我国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可以概括为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历史的经验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首先,它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虽然经历过曲折的阶段,但它本身还是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它的巨大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这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的地位;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的有序化,从而既保证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

正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政治制度,那么我们理所当然地必须予以坚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得原本应处于“权力中心”地位的各级人大极其常委会往往演化为“二线机关”。为此,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才能树立其权威,从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作用。以下笔者主要从两大方面来论述。

一、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党组织作为具有政党性质的党派团体与国家政权机关无论在性质,还是职能、任务上都存在诸多的区别,它们分属于两套不同的系统,因此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组织的关系来说,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级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它们的目标和宗旨是共同的,即真正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组织,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建设,严格党内纪律,另一方面要切实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作为人大方面,应该首先在政治上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行使自身范围以内的权力,切实加强同人民群众的沟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由此可知,它们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和对政府监督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则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司法机关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它们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宪法还赋予了它们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力。据此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要明确它们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形式职权。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必须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必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度建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为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就必须将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化、制度化。

1.会议制度

可能在大部分人认为开会的问题似乎很简单,但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由于其是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所以制定和完善会议的有关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现在规范人大开会制度的全国性文件也只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两部,且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诸多内容尚未涉及,因而有必要制定其他有关条例。诸如“议案规则”、“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和罢免制度等。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

在某些基层人大实践工作中已经建立了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走访人大代表制度等等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们有必要将其固定化、法律化。

3.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

“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在每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大都可以见到这一标语。它不仅反映了人大代表的来源,更突出了人大代表的工作目的和宗旨,即为人民服务。从实际工作看,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及述职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也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规定调查视察的范围、程序等,也要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等。

5.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广大的代表只是在其工作岗位上接受过学习和锻炼,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培养其参政议政的能力,还应把人大代表的业务学习形成制度。

(二)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应该抓两个问题:一是将原有的工作机构更加合理化,使其充分有效的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具体说来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增设专门委员会

尽管专门委员会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辅助性的工作机关,但其任务和作用都不可小视。从全国人大来讲,建议增设宪法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正建设的方针政策看,增设监察委员会也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首先要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其次必须实现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因为实现委员的专职化,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五十年的艰难探索和发展已经走向了成熟阶段,但我们还必须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真正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更充分的发挥其优越性,从而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

参考书目 周叶中 《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许崇德 《中国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何华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时间>>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许崇德 <<宪法与民主政治>>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4年版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