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有医疗保险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那些权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07:47:5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那些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 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有明确规定
  (一) 预防、制止、侦察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
  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
  (二) 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群众进行防特、防匪、防盗、防火工
  作;
  (四) 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场所;
  (五) 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印铸行业、
  刻字行业;
  (六) 管理户口;
  (七) 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
  (八) 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
  (九) 维护公共场所、群众集会的秩序和安全;
  (十) 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
  全;
  (十一) 保护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安全;
  (十二) 警卫重要的机关、厂矿企业等部门的安全;
  (十三) 监督公共卫生和市容的整洁;
  (十四) 进行消防工作;
  (十五) 追查被抢劫、偷盗的财物,查找迷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护被
  害人和突然患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
  (十六) 向居民传达自然灾害的预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群众采取预防和
  消灭灾害的措施;
  (十七) 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其他有关群众福利的工作;
  (十八) 向群众进行提高革命警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
  和遵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十九) 其他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人民警察的权限如下:
  (一) 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法律执行逮捕、拘留和搜查;
  (二) 在侦察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传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
  (三) 对公民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
  取缔或者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四)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
  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在必须使用武器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五) 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人犯、抢救公民的生命危险,可以借用机关、团
  体、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六) 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权限。

刑事、行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