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如何办理: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否平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4 18:03:18
我的意见是平等!

既然有了自己的意见,何必要问别人的?
须知自信是成功第一要素!!!
当然你如果再弄一个辩论的话,我倒是可以帮忙。
华语辩论网,争鸣辩论网,圆说也不错!!!
或者在百度上搜索辩论网,一串儿!!!
我自己的意见:
第一,平等是要衡量标准的,不同的标准下的平等是不一样的。例如:如果从符合生理上讲,用人单位采用符合自己的性别标准,没什么不可以!!让男人去干棉纺,肯定不如女的。让女的去干铸铁,也肯定不如男的。这难道就不平等?如果你要定义:就是绝对平均,要毫无差别,那没什么可争论的了,就肯定是不平等了!
第二:从社会意义上讲,有些情况下,女生甘于处于弱势,他不想让别人帮忙。例如:一些累活,他就想让男的干,而不会说为了让社会平等而自己去干。
第三,现代社会男女分工不同,更能让社会分工更好有利于创造更高的社会价值。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男女双方何乐而不为?
总之,男女绝对平等,无差别,几乎不可能!!

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平等的。

一、这项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现歧视女性的行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或妇联投诉。


二、相关相关法规——对于男女就业、竞争问题国家专门设立了有关法律保护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 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护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得到平等的、合理合法的权利:

  •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强调的是妇女有与男子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 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3、《劳动法》有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

  •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我觉得不平等。
比如说同样是毕业生去找工作。很多地方就会选择男生而不要女生。

是不平等的!
我讲一个笑话吧,希望对你能起到些帮助。说一个小女孩和一个小男孩一起玩,小女孩拿了自己的新玩具在男孩面前炫耀,男孩急了,于是就脱了裤子拿出了自己的小JJ,对女孩说:我有这个东西,你没有!
女孩看了,先是一愣,然后又脱了裤子说:我妈说了,有了我这东西,你那个东西要多少就有多少!

这个世界上从来就没有绝对的平等

在我看来,只要还有人提“男女平等”这个词,就代表并不是绝对的平等。真正的平等的社会,是没有“男女平等”的说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