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和科技招聘2018:请问天津市的社会保险的办理流程,和缴费比率怎样计算、怎样受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7:37:04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服务对象

  人事代理单位及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人员。

  需要材料

  1、存档卡;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单位名称:天津市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入单位代码:40121738-2;转入社险机构:和平分中心)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记载表》;

  5、以下人员需交近期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A、以前从未参加过保险的人员。

  B、原参加事业单位统筹的。

  C、外省市调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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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医疗保险因天津市尚未出台个人缴费政策故医疗保险暂不对个人。
  (1)单位应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员增减变动。
  (2)调入人员应在《医保证》的第16页做变更手续。
  (3)调出人员应交回《医保证》在第16页做变更手续。
  (4)新参保人员单位做《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医保证办理花名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由单位填写 《医保证》报人才。
  (5)每月25日前,如有发生药费需将各种报销单据、化验单、检查单、挂号费、及相应的片子、病历、本人《医保证》复印件一份,报人才汇总后由人才报保险公司。
  (6)门(急)诊第一次报销标准1500元;第二次报销标准500元;每年最后一月报销余额。
  (7)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部分按100%支付,不执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其审批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8)计划生育报销需要材料:单位证明(属于计划生育)、医院在报销单据上加盖计划生育章、本人在报销单据背面签字、本人《医保证》复印件一份、病历及相关材料。
  ▲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入帐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3)滞纳金;(4)社会捐赠;(5)其它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实施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其它资金;(4)利息。
  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年龄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确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从第两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 确定。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
  注意:职工工资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保险补充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8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职工补助50%,不满70周岁和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别补助60%和70%。
  ▲大额医疗费救助
  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元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用于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部分的救助,救助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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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1、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办理程序: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每年4月份进行调整,每年3月底以前向劳动局保送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核定表。
  根据津政发<98>58号文,从下半年开始将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调整位3%。其中企业缴费比例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位1%。
  对第一次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应根据夫妻第一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和缴纳保险情况进行人数和基数的核定,并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一并报劳动部门审核。
  在此应注意的是职工在失业后要想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前提是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和该企业失业险不欠缴的前提下。
  3、需要材料:
  (1)开户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填写《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核定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本单位第一月养老保险申报表及补交保险明细。
  (2)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每年4月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基本知识
  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事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 缴纳比例:
  单位2%,职工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事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旅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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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代办手续

  ▲公积金代办手续
  1.开户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每月25日前将增减变动明细和支票交到中心。
  3.个人交纳住房公积金应于每季度末月交纳下一季度住房公积金。
  4.转移:
  (1)人员调离单位时,调出单位应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帐余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六份。
  (2)调动人员还需要提供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帐号、单位名称。
  (3)调入人员只需提供,单位名称: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建行新兴路经办所
  公积金帐号:20510298166
  (4)集中封存户的转入
  根据单位个人分户帐中的余额填写“转移通知书”一式六份。其中转入单位名称和住房公积金帐号分别填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本经办行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及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同时在单据右下角注明个人身份证号,经职工本人在“转移通知书”上签字。同时,提供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申请一份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适应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我中心为了方便失业人员购房,还开设了个人缴存公积金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开户
  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需到经办行登记,并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预留银行印鉴卡片,按规定的缴存基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汇总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开户手续。开户后,单位就可以交纳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汇缴
  200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及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2.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3%。
  根据单位每月上报人员增减变动及单位核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存的汇缴金额,填报每月的“汇缴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住房公积金补缴
  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住房补缴手续,根据补缴金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汇缴书”一并送经办行。
  ▲住房公积金使用和支取
  l、职工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2、离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及复印件;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区县劳动局颁发的退体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3、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及复印件。
  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合法死亡证明支取住房公积金。
  6、职工由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单位调入经国家和本市批准单独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单位支取住房公积金,凭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单独实行住房制度改革证明。
  7、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亲属凭司法部门开具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支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凭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支取住房公积金。
  9、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凭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支取住房公积金。
  10、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凭借款合同、还款凭证支取本人及其配偶借款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偿还的贷款本息。
  11、房租超过市住房委员会规定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职工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房租交款凭证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超过比例部分房租,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缴纳了超过比例部分房租。
  12、置换公有住房的,职工凭住房调剂协议书支取本人及其配偶签定住房调剂协议书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置换补偿费。
  13.采取预约方式购买公有住房,未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公有住房预约买卖协议书》和售房发票,支取本人及配偶截止到协议规定最后付款月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双方支取金额不能超过应付房款金额。
  ▲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单位经办行发生变动时,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作相应调整。单位分户、并户或经办行发生变动,全部或部分职工的公积金由某单位帐户同时转移到另一单位帐户,可办理集体转移。
  办理转移手续,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调入职工首月工资总额重新核定。
  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原则上要求单位将该职工个人和单位欠缴部分补齐后,办理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
  凡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有关规定的支取范围的职工,职工原单位需将该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到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支取有关规定的支取范围或集中封存两年后仍未找到新接收单位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