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汽车站网上订票:请问民间资本奖金有限制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0:42:33
是一家企业需要大额资金,我是中间人,我有这个渠道,可以提供信息渠道,对方要给我支付信息费用,现在的问题是:我没有这样的营业执照,不可能与企业签署中介协议,因为在法律上讲,签署中介金融协议,是需要执照的,我可能不满足这样的规定;只能考虑签署承诺书,但承诺书的内容如何写,是一个关键,这个费用叫承诺费呢,还是信息费用呢,还是其他的费用,还是叫奖金,这个费用有没有限制,比如我跟企业要一个亿中介费,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我要的是,钱拿的塌实,但也要符合法律程序;请大家给予解答,急啊。。

第二个问题是,在银行开立共管帐户,共管帐户里存一个亿,是不是这个钱就属于共同所有的了;
或者说,在承诺书上约定共同管理这个钱,之后再存在共管帐户里,这个时候在法律上有什么约定,是不是这个钱就是共同所有的了??急。。。。。
二楼说的有道理啊,还是咨询律师比较合适,不过现在的律师行业冬瓜先生也是很多的。。。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根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填写时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关于收款人,必须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关于金额,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本章重点)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支,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核准的应及时报送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开户银行对已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它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第一、二项目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的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银行帐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3机关、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军队、6武警部队、7居民社区委员会、8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9异地常设机构、10社会团体、11外国驻华机构、12其他组织等。

3、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企业法人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事业单位 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4、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 登记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 登记证明

7、外地常设机构,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 居民社区委员会

11、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 其他组织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

3. 开户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要求的文件

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企业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它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六、临时存款账户

1. 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2年)。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3、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自己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款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如有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以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属地账户管理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注意多选)

一般来说,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1、支付功能,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汇兑功能,异地之间的结算。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的当事人(注意判断和多选题型)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四)、票据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请求权和追索权。

2、责任:付款义务

(五)、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六)、票据签章 必须记载事项

(七)、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公示催付;

3、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申请人必须先交付金额保证金,出票银行方能出票,因此,银行汇票具有百分之百的付款保证。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允许背书转让,特别适合于异地采购时的款项结算。

6、操作流程(仅供参考,不是考试范围)

①申请

②开户银行受理

③签发

④交付汇票

⑤背书转让

⑥被背书受理

⑦提示付款

⑧收妥付款

收款人(持票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持票人

汇款人

付款人开户银行

出票人(付款人)

收款人(持票

人)开户银行

代理付款人

办理银行汇票操作流程图

1

3

4

5

6

8

7

7

2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支票可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如果你的资金有一个亿,咨询律师比较好.

虽然我是法学院的,但是,对于大资金的法律问题,我一般不回答,这里涉及实践中的问题,而不是法理分析.

你可以先到律师楼向律师咨询,如果律师分析能力强,你可以找他处理.不要在知道里询问,因为,知道里的水平到不了律师级别.虽然我是未来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