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风车出租北京:抽象行政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7 07:11:04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判断是否抽象行政行为可综合考虑以下标准:
(1)普遍约束力。即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载体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其效力范围所及的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适用性。
(2)对象不特定。即该行政行为所欲规范的事项,针对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抽象的。比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进行国家预算的行为。如果其针对的对象特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
(3)反复适用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在其生效时间内对调整规范对象具有反复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