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环保b:请介绍一下南京国民政府的居正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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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他当过内务次长

在甲午战争以后,尤其是在清末实行所谓的新政以后,法政人才日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于是留学生学习的主要专业转向法政,而且留学生大都选择日本。民国以后,实行法治是民主共和国的必然选择,这又大大促进了留学生学习法政的热情。其中居正正是其中之一。

  居正 (1876-1951) 名正,号觉生,别号梅川居士,湖北广济(今武穴)人。
  1900年中秀才。1905年赴日本入法政大学预备部。加入中国同盟会。
  1907年在东京参与组织共进会,并亲手制订章程。同年秋入日本大学本科习法律。次年赴新加坡助田桐主持《中兴日报》,与保皇党《南洋总汇报》论战。后往仰光,主持《光华日报》,并组织中国同盟会支部。
  1910年与宋教仁等筹设中部同盟会,谋在长江流域发动起义。
  1911年初来武汉与党人联系,策动起义。是年7月任中部同盟会湖北分会负责人。

  1935年,居正被任命为司法院正院长。 (居正头一天还戴手铐脚镣呢,第二天就当了司法院院长 )

  1935年12月2日,国民党召开五届一中全会,决定1936年5月 5日公布宪法草案;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会议决定胡汉民等 9人为中常会委员,胡汉民为主席,蒋介石为副主席;张人杰等 25人为中政会委员,汪精卫为主席,蒋介石为副主席;林森为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孔祥熙为行政院正副院长;孙科、叶楚伦为立法院正副院长;居正、覃振为司法院正副院长;戴传贤、钮永建为考试院正副院长、于右任、许崇智为监察院正副院长。

  居正(1876-1951),字觉生,号梅川,别号梅川居士,湖北广济人。1905年远渡日本,求学于东京法政大学,并加入中国同盟会,从此积极投身于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运动,成为活跃的革命骨干成员。1907年参与发起共进会,1908年前往新加坡、缅甸等地从事革命工作。1910年回国主持湖北省的同盟会工作,筹备武汉地区的起义。1911年武昌起义后参与筹组湖北军政府和制定《都督府暂行组织条例》。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担任内政部次长,并参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工作。“二次革命”失败后,任中华革命党党务部长兼《民国》杂志总理,成为孙中山的得力干将。1924年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1929年到1930年因反对蒋介石而被囚禁,1931再次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自1932年起直到1949年,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同时兼任中华民国法学会理事长。其代表性著作是《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

  民国时期司法院院长兼最高法院院长居正曾著文认为:“法规对裁判言,法规就是造法,而裁判是法律适用;法规对于宪法而言,则法规变为法律适用,而宪法却是造法;同一理由,以裁判对于执行言,裁判又变为造法,而执行才是法律适用。所以,立法就是司法,司法也就是立法;立法与司法只是量的区分,而非质的区分。”(居正《司法党化问题》)

  这一结论,既说明立法与司法的辩证关系,也说明与执行相比,可以作为“立法”看待的司法的重要性。然而,奇怪的是,在我国,人们对司法重要性的关注,似乎主要不是其判断职能,而是其对判断的执行。对法院而言是如此,对不少当事人而言也是如此。

  李宗仁曾提名居正为行政院长,但在立法院表决未获通过,不得已只得依然听从蒋介石的安排,改提阎锡山,当即被立法院同意...

  当时曾推举胡汉民、汪精卫、蒋介石、于右任、叶楚伧、顾孟余、居正、孙科、陈果夫等九人为中执会常委。

  1989年,由罗福惠等编、华中师大出版社出版的《居正文集》为研究国民党与司法的关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