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树画家:盗用别人的上网密码,是不是以经犯法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8 09:08:08
犯了哪条?在哪里可以查到呢?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的,具体怎么罚款啊?不懂别装懂!

盗用别人的上网密码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一盗窃别人帐号确定是犯罪!!
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比如只盗了一个用的,或者造成损失很小的。
第二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2000年4月通过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我注:这条就是盗窃罪)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不知道你们地方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释多少,而且计算损失的方法也不知道。所以你自己说损失在500元以下是不算的,由公安机关说了算。但是如果真的很少只在五百元以下,应该不够成犯罪。最多治安处罚。
第四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的上限是1000块,按照你的情节和造成的损失定。不会超过这个数。但是可以并处治安拘留!!!最多是15天。建议找找关系只罚点算了。
我回答得很明确了,有不清楚的请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

盗用别人密码上网将坐牢

北京消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从5月24日起,法院可以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处罚严重扰乱电信市场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盗用别人的帐号、密码上网,则将以盗窃罪处罚:如果用假身份证办上网或移动电话的手续,则属于犯了诈骗罪。

一个人如果触犯刑法,就可能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枣被重重地罚款、“破财”,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枣进“班房”。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赋有法律解释权。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案件的解释,是高法上月底有关会议上通过的,24日开始施行。

公告共10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用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用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解 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颁。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当然是,这属于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

盗用别人密码上网将坐牢

北京消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从5月24日起,法院可以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处罚严重扰乱电信市场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盗用别人的帐号、密码上网,则将以盗窃罪处罚:如果用假身份证办上网或移动电话的手续,则属于犯了诈骗罪。

一个人如果触犯刑法,就可能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枣被重重地罚款、“破财”,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枣进“班房”。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赋有法律解释权。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案件的解释,是高法上月底有关会议上通过的,24日开始施行。

公告共10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用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用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解 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颁。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不会判型的啦,只会涉及到民事方面的问题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