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升级怎么玩: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06:28:18
中国A公司(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被申请人、卖方)于**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NF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年6月,申请人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被申请人传真申请人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 fe 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致使申请人在**年9月8日才提到货。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争议焦点】争议有三: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②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申请人认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但被申请人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被申请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请人所能控制的。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由于申请人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及60日内进行商检。申请人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怀疑。关于羊毛质量问题,申请人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公斤原毛霉烂变质,5包原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原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公斤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公斤,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被申请人则声称申请人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原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至于短重问题,被申请人称该批货物在装船前检验时重量符合合同规定,即使短重属实,该亏短也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短溢幅度。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我要说,当双方同意以L/C方式来成交货物,那么所有的依据都应与L/C挂钩,因当
从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约束。在商检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那么商检的时间必须就是L/C规定的时间。
2,回到商检证书的问题上,如果商检的时间不是L/C规定的时间那么这个商检证书也应是无效的。
3,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而卖方的装船通知内容错误,导致买方蒙受了货物入关后征收的滞报费,且将卖方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这个责任理所当然应由买方负责。

楼主,希望你早日将答案贴出来。

我先占着地方啊,查查书告诉你,最近一直在学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