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天下第一称号设置:租庸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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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租庸调制

  唐初,经过长期战乱,社会经济凋敝不堪,恢复农业经济成为当务之急,故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即颁布了新的均田令,大体沿袭了北魏的均田制度而又有变更。规定凡年满二十一岁的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一顷,即百亩,包括口分田八十亩;寡妻妾授给口分田三十亩。人死后永业田可传给后人,不用交还;口分田则由政府收回,转授给无田者。虽称不可买卖,但亦有例外:若由狭乡迁往宽乡可卖口分田;若无法葬送父母,又或移居外地,则可卖永业田。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所谓租、庸、调,即指田租、力役和户赋。

  丁男由政府授田百亩,其中八十亩口分田死后归还官,二十亩永业田。但每岁须向政府交纳栗二石或稻三斛,叫「租」,由口分田支付。丁男每年须服劳役二十天,闰年加二天,欲免役则一天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吋五分,称为「庸」。如国家有事,可以庸代租、调:另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则租调都免。每丁随乡所出交纳贡品,蚕乡岁输绫、绢、絁各二丈及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之「调」。与「租」相对,「调」主要是由永业田支付,因均田制下土地用途受制所致。口分田种粟、稻,而永业田种桑、麻,正好是「租」和「调」所要求之物。在租庸调制下,只要授田充足,百姓要支付赋税应不成问题。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从均田制的「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出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其赋役项目分明。官吏难於暴敛,人民难於瞒税,而政府的收入绝对有保障。

  唐代政府授田人民,年老归还政府,如此人民皆有自耕的土地。除个别唐律所列明的私有土地外,所有土地均为国有,不能买卖,杜绝了豪门兼并之弊。当然,均田制并非行於所有土圩,有一些地方是均田制所未触及,仍由地方豪强所有。这种授田的方法,使政府有一定的收入,而不能骤增,同时会定期整理户籍,使社会没有无田的丁户,也没有不能应庸调的人民,这样人民的生活都能安定。

唐代的租庸调制,承袭了北魏的税收项目,配合着均田制一起施行。租庸调制于唐初实施,但自安史之乱后,问题渐多,趋于破坏,于是在德宗时以两税取代之。
租庸调制是配合均田制而实施。唐代规定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死还官。人民向政府取田而登记户籍,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均田制以男丁为单位而授田,租庸调制也是以丁作为征收对象。又因为均田制中所有领田者,皆领定额的田,故此制中以廿一至六十岁的男子为丁,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唐代租庸调制有分课户与免课户。课户就是要缴纳租庸调的丁,免课户则是得到优待而免租唐调的丁,例如亲皇,勋官,及民户中的老疾,僧尼,工商者等。
所谓租,即田租。向政府取田的男丁,每年要纳粟二石。而庸则是力役。男丁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国家有特殊事故,加役十五日的免调,加三十日者,租调皆免。不服役者每日折纳绢三尺。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产丝的乡,其男丁每年纳绫、绢、絁各二丈,另棉三两;非产丝之乡,其丁每年纳布二丈五尺,另麻三斤。
除了按丁征收定额的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杂役和色役都是人民为地方政府作的临时役务,征收的对象,不限于课户,连免课户的丁男,也须服役,但征发以先富后贫,先多丁后少丁。外,人民亦要负担户税与税,征收的对象也不分课户与免课户,以户为征收单位。
唐初施行两税制时,运作良好,轻徭薄赋,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但自安史乱后,户籍失修,生产破坏,国家支出大增,旧有的租庸调制已不合时宜,不得不以两税制取代之。
租庸调破坏的原因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上文已说过,租庸调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后均田制破坏,租庸调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调制的破坏。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均田令虽然禁止买卖田地,但经府批准,田地仍可转让,使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故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由此可见租庸调的破坏是因均田制的破坏。
又租庸调制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后来不得不破坏。首先,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须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况下是公平,但到后来人民领田许多不足百亩,而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
引致租庸调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户籍散失。租庸调是依照完整户籍来征收赋役的。但在开元时代,承平日久,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德宗时,情况更坏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弃租庸调而改行两税。
最后,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故租庸调不得不破坏。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