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森林城市样板房:关于实际工作中的现金“坐支”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0 19:37:42
做财会工作,都知道收入现金超过限额要存到银行去,不允许坐支。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不是每个单位都有条件老往银行跑(说实话,是麻烦的很)。
我想向有经验的老财会请教:
1、实际工作中,对现金坐支的审计会不会很严格?(包括一个单位可能遇到的任何审计形式)换句话说,就是一般会不会去查坐支现金?
2、如果实际出现了坐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会遭到处罚吗?
3、如果要处罚,是由什么部门来执行?并且是具体经办的出纳人员一个人的责任,还是主管具体工作的财务经理也有责任呢?
4、如果遭到处罚,大致会是怎样的处罚呢?
计提备用金,要怎么操作?
如果是已经发生了坐支的情况之后几个月了(当时都没人提出来),账都做好了,月报表、季度报表都出来了(还没年报),还能补救吗?
希望得到具体操作的解答,如能完满解决问题的答案,一定追加悬赏分。

关于《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就不叙述了,我要说的是:现在可能90%的企业都没有能按这规定执行,银行也不会刻意追查你。这你不要单心,就是蹋下来了也有位置高的抵到起的。出于安全考虑当日库存现金余额不要太大为宜。我们单位财务保险箱就被盗过,损失了20000多点,现在公司里就没有放钱在这过夜了。当日余额全存银行。
至于备用金----开一张现金支票,用途写明备用金就行了
这是合理也合法的。至于你要咋用这备用金就是领导的事情了。备用金的帐总会做吧,否则我怀疑你是不是做财务的了。

根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1。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2。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上述规定未能得到实际执行,人民银行对此的实际监管也有很大的松动,大有默认的态度。
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责任当然是主管负多数责任,一般来说工作人员没有太大的责任!
没有补救的方法!

根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1。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2。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上述规定未能得到实际执行,人民银行对此的实际监管也有很大的松动,大有默认的态度。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法规虽然规定的严格,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这么严.据我做财务10年的经验,所有的私营企业几乎都没有执行"不得坐支现金"这一规定.国营单位会管理的严格一些.
报表出了当然就不能再改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