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御景半岛开盘了吗?:食货志翻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6 20: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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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qyw.net/article_view.asp?id=3952
http://personal.nbnet.nb.ca/stao/ys300.htm
http://www.shulu.net/gd/hs/029.htm
http://www.guoxue.com/shibu/24shi/hansu/hsu_0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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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然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有国强者兼州域,而弱者丧社稷。这里所说的“开阡陌”是商鞅的重大措施。“阡陌”就是田间的封界,如小沟、土埂之类。在商鞅以前,田地都分成小块,每块一百亩,块与块之间有封界,以为界限。这就叫“阡陌”。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合言之,称为“阡陌”。这种地块是以前用以分封诸侯的计算单位。也是以后的按人口授田的计算单位。照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所规定的,每一个农民可以受得一百亩那么大的一块田地,养活五口之家。随着农业技术的提高,一个农民能够耕种的田地,不止一百亩。这种计口授田的制度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束缚了。阡陌也就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商鞅开“阡陌”,就是把这些阡陌都挖掉,把限制打开。“开”字的意思是打开,不是开设。

司马迁记载说:(商鞅)“为田开阡陌”。(《史记·秦本纪》)这是商鞅第二次变法中的一件重要措施。又说:(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又记述蔡泽的话说:(商鞅)“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这讲的是“开阡陌”所产生的效果。

在奴隶社会中,土地这个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占有。耕种的收入全归奴隶主。奴隶只是像牛马一样,于劳动之余,吃一点充饥的东西。这是奴隶制的剥削。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是把土地包给土地的耕种者,每人包一百亩,土地仍归国家的统治者所有。在每一个包土地的人的收入中抽出百分之十,以为地租。这是封建制的剥削。照这种制度,国家的统治者把土地包给农民,这就叫“授田”。一个农民把这一百亩承包下来,这叫“受田”。这个授受的有效期间,只限于一个农民的一生。在他成为一个壮劳动力的时候,他就受田。等他死亡或不能劳动的时候,他就要把所受的田交还统治者。由统治者另授予别人。在这个“授、受”之间,授田与交还田(归田)之间有许多麻烦。一个农民受田之后,他对于那块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他在耕种的时候,他的心中就不稳定。“开阡陌”和准许买卖田地,是连在一起的。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这里所说的“除井田”就是开阡陌,“民得卖买”就是说,种地的人可以把他所种的地做为他的私有财产,可以传至子孙,可以买,也可以卖。这就是省去了土地授受的麻烦,农民的心也安定了。这就叫“静生民之业”。

在还没有承认土地私有的时候,农民的积极性还可能没有尽量发挥出来,特别是在他要放弃他所受的土地的时候,他可能没有什么积极性,还可以怠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收入就减少,国家的税收也随着减少。国家的税收有时多有时少,这就是不“平”。在开阡陌之后,废除了一个农民耕种土地的限制,又承认他所耕种的土地为他个人的私有财产。于是他的积极性一贯地发挥出来。他的收入可以维持一定的水平,国家的税收也可以维持一定的水平,不会有时多,有时少,这就是“赋税平”。

这样的解释只是一种推论,没有材料的根据,可能不对。但有两点是可以断定的:一点是商鞅开阡陌,是破除当时对于生产力的一种束缚,是进一步地解放了生产力。另一点是商鞅开阡陌同时也公开承认,一个农民对于他所耕种的土地,不但有使用权,而且有所有权,可以买卖。这就进一步巩固了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巩固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比较起来,这是中国社会又进一步的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

商鞅的这个措施,对于当时说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生产,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由此也引起了农民中贫富两极分化。这就是董仲舒所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也就是班固所说的,“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汉书·食货志》)。这是必然的。从农奴制到封建制,只是一种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广大农民群众,仍然摆脱不了过牛马的生活。从封建社会一开始,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和斗争就开始了,还是这种农民对地主的不断斗争推动了封建社会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