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相框价格表:“贿陈裘大案 律政司求覆核”出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18: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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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陈裘大案律政司求覆核
东方日报专讯】政府为执法机构的秘密监察行为被指违反《基本法》作出「反击」,除前日以行政命令使执法机构可继续采用此查案方式外,律政司经个多月考虑后,昨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指区域法院暂委法官李慧思上月初裁定廉政公署查案时,偷录案中疑犯与控方证人向律师谘询的内容,违反了「法律专业特权」及《基本法》,决定案件永久终止聆讯,且释放四名被控串谋行贿陈裘大的房署供应商,是法官错误理解法律条文所致,要求撤销其终止聆讯的判令。

同案两被告九月将受审
由於同案尚有两名被告将於九月受审,故律政司要求高院尽快排期处理。

律政司在入禀状内列举李慧思犯下六大错误(见表),但主要针对法官在聆讯时,拒绝接纳控方传召廉署首席调查主任吴炳国就窃录情况作供、及拒听窃听录音带内容的决定。律政司指法官拒绝纳证,违反了终审法院对终止聆讯申请所订立的法律原则,导致她作出终止聆讯的错误决定。

律政司首先强调,控方无意使用有关窃录声带,作为检控案中四名被告的证供。而廉署决定窃录时,因案中被告余志伟未知特赦证人邓合成已跟廉署合作,认为余会指示邓向廉署作假口供,故决定窃录搜证。律师给予余、邓两人的法律意见,并非廉署当时欲搜集的资料。

至於「法律专业特权」的争议,律政司指廉署在窃录前,已向邓解释有关权利,是邓决定放弃此权利。而余邀请邓同面见律师,亦等於余也放弃保密。

法官判案斥廉署违原则

律政司指,根据终审法院的案例,法庭只会在控方滥用权力的程度严重至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审讯,才应下令终止聆讯;但法官拒纳控方证供,已违反了上述原则,更因此错误裁定窃录行动违反「法律专业特权」,且引伸至与窃录一事无关的同案另三名被告的聆讯,也一并终止。因此,律政司要求高院颁令撤销终止聆讯令、要求李慧思重新考虑是否批准控方呈交上述新证供、及考虑是否继续审讯此案。

涉案四名被告沈超、黄洪基、余志伟及女被告王天心,分别是三间工程公司之高层,因被控串谋贿赂房屋署前屋宇装备工程师陈裘大及伪造帐目,於上月初在李慧思席前受审。辩方当时指廉署在○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安排余志伟之下属、即特赦证人邓合成暗藏录影机,出席余与两名律师在餐厅的一次会面,窃录对话内容。辩方指律师给予之法律意见受「法律专业特权」保护,不可随意公开,以此理由申请永久终止聆讯。李慧思裁定廉署违规,令四人无法得到公平审讯,遂下令终止聆讯。她并猛烈抨击廉署蓄意违反原则,损害公众对法治信心。

8月7号的新闻,还原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