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西斯魔术:就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试用期是单位对个人的试用不是人对单位的试用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03:16:55
我想请高人指点

就业协议具有很的法律效力,他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代替合同,但是没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强。试用期是双向的,是公司对我们的选择也是我们对公司的选择。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试用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劳动法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要约定试用期作了选择性的规定。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 ,例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半年,或者合同期限为6个月,而试用期为3个月等,通过规定在试用期中与转正后工资的差距,达到减少企业成本的目的。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并且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从用人单位来讲,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考察职工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行,看其是否与劳动职责相称。如发现其不称职或不符合招工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看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是否如招工时所说的,再检查自己是否适合目前的工作,是否对工作有兴趣并愿意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如发现自己不适合此项工作或发现用人单位的情况与自己希望的不符,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劳动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按照这条规定的精神,双方是不能约定使用期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因为这是一种形成权,劳动者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终止。即使约定了该条款也应该是无效的。

  我也存在这个问题,我决定辞职了,退函也给我了。就差档案和户口了。我准备去劳动仲裁看看。在找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再决定是不是告他。我希望你在做决定之前也慎重一些。多看看,问问还是好的。不能打无把握的仗嘛是不啊?呵呵

  希望你也能如自己所愿。

就业协议是为保障大学生就业的一份合同,对大学生自身利益是一个保障,国家规定任何企业都有培养和接受大学生的义务,有了就业协议就可最底程度上确保大学生的初就业利益。

就业协议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试用期应该是双向的,但要看当时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是否是双向试用。就目前来看,主要是用工单位对求职者的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