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手机号码大全:如何确认证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2:56:09
如果有人在诉讼中声称自己有贷款(债务),并且提供了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以后(两年多)又提供其他凭证(因为当时提供不出证据而被对方申诉),但是在银行的微机操作系统里却查不到以他名字的贷款(根据他说的日期和微机打印的交易存根,只查到他质押存折主人的名字的贷款).请问:法院能否依此判定贷款不存在?法院会依凭证为依据判定贷款存在吗?谢谢.

有贷款合同,仅仅表示与银行就贷款事项有约定。而贷款合同是否执行,贷款是否实际产生则依据银行支付款项的凭据以及贷款人收到款项的相关书面凭证。

质押存折主人名字的贷款并不意味着该人应该对“主人”贷款承担清偿义务,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主人”名字的贷款就是该人的贷款!

所以,法院会判决存折主人名字的贷款存在,但是否判决该人的贷款存在则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很简单嘛,没有直接证据,可以用间接证据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