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板桥镇新城开发:如何定义死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21:01:46

一、死亡与生命等诸多过程的关系

一、死亡与生命等诸多过程的关系?
目前关于死亡定义的争论已达到概念化的层次。人们说起死亡时常常谈到特定的“人的”生命(personal life),而不是泛指的生命。 我们讲的是“人的”生命死亡,并不是细胞的或生物化学的死亡。所以我们在理解死亡概念时,必须对“人的”生命的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诸多方面的特征有所了解。死亡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所有“人的”生命特征的消失。?
人只能活在生命的开端与终结之间,他不在开端之前,是因为在开端之前他并不存在;也不在终结,因为此时他不再存在。作为生者人只是在开端与终结之间即开端之后和终结之前。 我们将死亡在人生中的位置以下图示意,目的在于能从中对死亡与生命、死亡与人生、死亡与濒死、死亡与死后等诸多关系有一个感性的概念。?
人类整个生命的过程是从精子和卵子结合的受精开始,经过在母体妊娠后分娩降生于人世。其后获得了生物性生命和社会性生命,是为生存,或称为“生命”、“生活”。 濒死阶段和整个生存阶段比较起来,应该是很短的,和生存几十年的人体比较起来,不过是从6个月到几天、几小时、几分钟。 这阶段又称为“在死”或“死程”,原则上属于死亡的一部分,但由于有其可逆性,故不属于死亡。濒死之后的“死”,是一般人们称呼的死亡。有的学者将“死”与“亡”分开,因为“亡”是消失、不存在的意思,所以死后的阶段用“亡故”这个特定的词汇表示的。死亡是一个单向的、绝对不可逆的过程。如果可逆,则不是死亡,而是濒死。说死亡是一个过程,因为死亡从细胞坏死开始,到组织器官受损,最终整体死亡,是有一个时间经过的。?
人对死亡的定义,就是由于在这时间经过的某一瞬间不同而不同的。例如,将心跳呼吸停止的瞬间定义为死亡的称为心肺死亡标准,将大脑或脑干活动停止的瞬间定义为死亡的称为脑死亡标准等。死后称为亡故,这期间仍有人体组织器官的变化活动,但已经是死后的机体生物性或物理化学性质的变化了。从生命诞生的开端,到生命特征不存在的死亡的终结,这一因人而异的漫长或简短过程,我们引用了海德格尔的观点“向死而生”来简括其中所涵纳的丰富内容和意义 。

二、以心跳呼吸停止为标志的死亡定义

二、以心跳呼吸停止为标志的死亡定义?
(一)以心跳呼吸停止为死亡标志的由来?
在以脑死亡为标志的死亡定义产生之前,人类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主要以呼吸心跳停止为死亡标志。其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先是以较易观察到的呼吸停止为死亡标志,因为呼吸是人们最易观察到的生命活动。原始人把灵魂离开躯体称作死亡,确定灵魂是否已经离开躯体的标准是呼吸的停止。古代捕鱼部族的人看见鱼停止呼吸鱼就死了,于是认为人停止呼吸就是死了。中国古代医学在判断死亡时,用很轻的新蚕丝、新棉絮放在垂死者的口、鼻上来测看是否摇动来判断死亡,称为“属纩”。如果不见新棉絮摇动,说明垂死者呼吸已经中断,即可宣布死亡。在中国人的俚语中,“断气”、“没气”就是以呼吸停止为死亡标准的代名词。后来人们才从脉搏的搏动,发展到贴耳胸前闻听心跳的情况来判断死亡。听诊器的发明,则使人们能够以心跳的存在与否作为判断死亡的主要方法之一。?
(二)以心跳呼吸停止为标志的死亡定义?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1951)定义死亡为:“生命之终结,人之不存;即在医生确定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生物生命活动终止之时。”它从病理学的角度把血液循环的停止代表心脏跳动的停止,并置于呼吸心跳(脉搏)之前的地位,这是对死亡定义从体表征象向生理病理实质的一种进步。?
《Dorland‘s 医学辞典》的死亡定义为:“死亡是由心跳和呼吸停止所显示的外在生命的消失。”?

三、心、肺、脑死亡定义

三、心、肺、脑死亡定义?
在死亡过程中,依据心、肺、脑功能停止的先后,可以将死亡分为心性死亡、肺性死亡、脑性死亡或脑心综合死亡。?
(一)心性死亡?
在死亡过程中,心脏跳动的停止先于肺呼吸运动和脑机能活动完全停止而死亡的,称为心性死亡。多由于心脏的原发病变、功能障碍和外因损伤所致,如过度的体力活动使心脏负荷急剧增加引起心肌缺血而死亡;狂喜、愤怒及恐惧等情绪激动引起交感神经兴奋性增高致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而猝死等。
(二)肺性死亡?
也称呼吸性死亡,指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停止的死亡。呼吸中枢麻痹、胸腔病变、各种呼吸道肺部病变均可引起呼吸性死亡。呼吸停止之后,并不马上发生死亡,因此时心脏常常仍能跳动。在心脏继发出现室颤、无效的室性自搏直至完全停止跳动,才发生死亡。所以,呼吸性死亡必须在引起心跳停止之后才能发生。?
(三)脑性死亡?
20世纪60年代前,已有人提出脑性死亡。当时医学界还以心跳、呼吸停止为死亡的标志,所以即使脑已死亡, 但心跳呼吸未停止, 则认为人仍未死亡。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了脑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的普遍重视(详见脑死亡标准部分)。?
(四)脑心综合死亡定义?
美国卡普隆和拉斯提出了脑心综合死亡定义:“如果一个医生认为根据一项标准和医疗实践,一个人的自主呼吸和循环功能已经经历了不可逆的停止,则该人可被认为已经死亡;在人工支持的器械撤去、上述功能已经停止的时候,如果一个医生认为根据一般标准和医疗实践,一个人的自主脑功能已经达到不可逆的停止,则此人可以被认为已经死亡。”?

四、其它综合观点的死亡定

四、其它综合观点的死亡定义?
(一)“摄取氧气循环的中止”的死亡定义?
《美国大百科全书》对死亡的定义偏重于氧气对生命的作用,其对死亡的定义是:“指生命的中止,为一不可逆反应。死亡可能导因于各种疾病或意外事件,但其基本生理原因乃身体摄取氧气的循环的中止。缺少氧气生命便不能继续,而氧气在身体中的循环,也必须依赖身体各个器官及组织的作用。缺乏氧气的供应,则每天须使用血中氧气25%的大脑将会迅速损坏,其它的高度需氧器官也将损坏, 且停止作用。氧气循环的中止虽是死亡的基本原因,但致命疾病才是分类的标准,因为这些致命疾病通常不只影响一个摄氧器官。”?
(二)“生物失去生命”的死亡定义?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死亡的定义是:“死亡是一种生物学现象,简单的定义是生物失去生命。死亡是一切生物的必然归宿。自然界各类生物都在世代交迭。在环境改变时适应环境的生物得以生存,不适者将死亡。生物会在死亡前繁殖大量后代以延续其种系。这些后代可能出现许多新的特征,能适应改变了的环境。死亡将生命力耗竭的生物移向自然循环的另一时相。因此死亡的生物学意义在于它是自然界改进生物形式的一种手段,为自然选择提供一个机会来进行生物进化的新实验。死亡除创伤或意外所致的迅速死亡外,高等生物的死亡是一个过程,从细胞和组织至器官和重要系统逐渐死亡,最终导致整个机体的衰竭。”?
(三)法律角度的死亡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对死亡的定义是:“死亡,自然人生命的终止。包括自然死(非暴力死)、暴力死亡及法定死亡。法定死亡指失踪一定期限后依法所作的宣告死亡。死亡涉及若干部法,并涉及法学领域的若干分支学科。各国民事法律一般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死亡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如继承)、变更(如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改变)和终止(如婚姻关系)。在刑法范畴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构成杀人罪,最严重的刑罚为死刑。在诉讼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已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中的急死,则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四)哲学角度的死亡定义?
哲学角度对死亡的定义极为复杂,详细内容我们将在本书有关章节中加以讨论,在这里简要地介绍代表性的观点。《哲学大辞典》(冯契主编)对死亡的定义采用了德国海德格尔的观点,其内容是:“死(英death,德Tod),德国海德格尔用语。指基本本体论意义上人的一种生存状态。通过对它的分析,以揭示人的在的整体性和本真的在的方式。作为生存状态的死是人的在的方式或特点。人一出生就伴随着死的可能性,即人是从向着死的方式开展其生存过程的。死是一种可能超越的在的可能性,即死是在的可能性的界限。人的在的可能性的整体是通过死而得到揭示的。死是无关涉的,即揭示出人不再能够介入世界、不再与物交接的可能性,它从反面揭示出人的生存就是介入世界,就是与物交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人的本真的在的确证。死又是既确定又不确定的,人以向死而在的方式在着,人皆有死,这是确定的;哪一天死又是不确定的,它导致日常中的人们常对死采取回避和不认真的态度。
海德格尔主张,只有认真面对死,把死当做自己本己的在的可能性,才能把握自己本真的在的方式,以自己本真的在的可能性展开和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
(五)社会学角度的死亡定义?
社会学家把死亡分为社会性死亡、知识死亡和生物学死亡三个时期。从社会学角度对死亡提出“社会学死亡”的定义,是指人处在衰老或临终阶段,他的社会活动、社会影响等社会存在性逐渐减少,有时或多或少已经不复存在,犹如死亡一般。这种减少往往是由于人体从生理的、情感方面的和交流方面的从社会的撤退引起的。病人在他们被确认为临床死亡或生物学死亡之前,他的社会存在性就已经减弱或终止了。社会学死亡可早于生物学死亡,例如把一个垂危昏迷的病人被看作“一具能够呼吸的尸体”。相反,这些人的社会存在性也可能被延长以致超过他们的生物死亡终点。例如出于军事或政治的需要,对已经临床或生物学死亡的人密不发丧以及伟人对后世的长远影响等。
(六)心理学死亡的定义?
心理学家一般都认为有两个关于死亡的全面概念。第一个概念是“我的死和你的死”,这是两个有助于理解生和死这两个同时发生的过程。“我的死和你的死”这一概念指的是这样一种非理性信念,即虽然“你的死”是必然的,可是“我的死”却可以免去,生命可能延长。对于和已经死亡的人的比较,更说明这种心态:现在你死了,但我仍然活着,至于将来我的死亡的到来,对于我来说是一种不可知状态,实际上也就体验不到死亡,所以可以说“我的死”是不存在的。第二个概念是“部分死亡和整体绝灭”,这个概念指另一种信念,即随着亲友的死亡,人便感受到丧亲亡友的悲痛,这对自己的心灵是一种损伤,是一种局部的损害,因而也是一种“局部死亡”的境界。在心理上“局部死亡”的感受,使个体预感到对自己更大的个人损失,也就是死亡的逐步的逼近,最终将导致个人心身的整体绝灭而失去生命的威胁。

死亡,是指生命消失,对象一般是有生命的事物。在法律上,公民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类。生理死亡是指公民心跳、呼吸、大脑都告停止时被确定为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时期的公民,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其做出的宣告死亡的行为。

死亡的定义及特徵

<死亡>是一复杂的概念,其定义颇为纷歧难以严密界定,以下就其字词义及各层面的意义加以探讨。

一、定义

(一)、《说文解字》一书对〈死〉之解释为:「死,澌也,人之所离也。」澌,各书皆释为〈尽〉,亦有解释为分、离之意。据此,死可定义为个人有限生命的结束,而死亡学家Schaie则衍其义为: (一)潜在地个人身分的结束,即自我失去,(二)关系的结束?即与社会中人事物等一切关系的断绝。

(二)、医学及法律上的死亡定义

根据Dorland’s《医学辞典》的解释,死亡为〈由心跳和呼吸之停止所显示的外表生命的消失。〉Whaley则提出〈医学死亡〉(Medical Death)的解释为〈持续十二小时无自发性的自主运动,瞳孔对光无反应,心脏及呼吸机能呈现不可逆转的停止〉。临床上对死亡定义为〈人的身体系统,如心脏、血管、呼吸系统等停止工作〉。综言之,临床医学上定义死亡只是对生理机能停止活动的确定,亦为对〈生命结束〉的判定,是功能性而无生命升华意义之表示。而法律上对死亡的宣告则是依据医院开立的〈死亡证明书〉来确立。

新近,随著人工呼吸器等医疗仪器的进步,〈脑死〉的新死亡定义也随之衍生,立法院已於76年6月2日三读通过器官移植条例,准许医师以〈脑死〉作为死亡的判定。各种有关死亡的分类,可归纳为:(一)生物学及医学死亡:包括各种生物性的身体机能、脏器、器官及所有生命系统的永久的、不可逆的停止功能;(二)心智或社会性死亡:指人类有意义生命的消失、已经没有思想、没有感觉之谓;(三)法律死亡:即根据法律条文所断定者;(四)病理死亡及异常死或非病死:前者指因疾病导致生理死者;后者则为外力因素致死者(引自张淑美,民85)。至於死亡原因,李复惠(民76)大致分为:1.自然致因:包括末期疾病及突然死亡, 突然死亡包括各种意外死亡;2.自杀;3.他杀;4.流产等四大类

二、特徵

1. 不可逆性:肉体无法再复活。

2. 无机能性:所有界定生命的机能均停止。

3. 普遍性:所有生物都会死亡。

新陈代谢停止

大脑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