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点艺术馆:司法鉴定人是不是一定要出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20:12:20

实践中要求鉴定人很困难,这是法院最终做决定的。
但一般而言如果要求出庭没有被采纳,不排除折中一下,以书面证言的方式在法庭上宣读。
而证据规定中的应当要出庭也被这种折中所抵消了
当然,如果您对司法鉴定有疑问并能举出明确的理由的,可以要求法院再次组织进行司法鉴定。且如果最终定案就是以此为主要证据的,您如果事后可以找到推翻的证据,还可以通过申诉要求再审的方式解决,不过此时找检察院抗诉会比较好,特别是涉及到司法不公的问题时。。

这要看对方是否要求出庭接受法庭质询~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涉及专门性问题争议的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鉴定结论对法官认定事实的作用一向甚大,它们虽然并不必然决定法官的心证,但往往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法官心证的形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这一关于质证的原则性规定自然也适用于鉴定结论。然而,对鉴定结论而言,如何才算满足“在法庭上出示”的要求,由鉴定机构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并由法官在质证时宣读即可,还是需要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民事诉讼法并未提供现成的答案。在司法实务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可谓凤毛麟角。《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回答了这一问题,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不是一定要出庭